(2)如果任何委员会曾裁定违反本条款的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定申请人不再存在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要求修改或取消排除令作出的命令:①申请人应承担所有关该申请的委员会程序的举证责任;②委员会可对基于新证据或原先程序中不可能提供的证据的申请给予补救。 我国出口企业应对美国 “337条款”的策略探析(4):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6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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