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本文是以定性研究为主,采用了文献搜集归纳与研究对象相关的概念、理念、方法,文 章还采用了流程建模、博弈论等理论工具,最终形成相对完整的研究结论。
主要的思路和论文逻辑框架: 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研究意义,对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归纳。 第二章对国际上各国各地区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不同做法进行分类,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及
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情况提出我国应当确立的税收基本原则,并提出根据电子商务各发展阶 段实行分阶段的税收政策。
第三章主要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进行流程建模,关注从环节要素、手段要素着眼提 高体系的完善度,并且使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讨论如何提高征管体系下纳税人的税收遵从。 第四章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并且建立了税收征管体系的情况下从宏观、中观、微观的
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效应。 第五章根据电子商务税收效应分析会对个人金融需求带来的支付和融资层面的影响。
2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2。1 国际经验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5 页
英国的《电子商务法》于2002年8月正式实行,法条规定在线销售的所有商品都需缴纳增
值税,,实行与实体销售一致的“无差别”税收政策,共分为三档,标准税率 (17。5%)、优惠税 率(5%)和零税率(0%)。依照商品种类和销售地的不同,实行差异的税率标准。
自2003年7月1日,针对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新条例在欧盟成员国内实行,条例针对的纳税主文献综述
体是在欧盟成员国境内通过电子商务手段获利的非欧盟成员国的参与人,覆盖的征税对象和 内容主要包括五类虚拟服务类的产品。欧盟的这一条例主要针对适用于B2B和B2C,但对C2C模 式并没有具体的说明。
美国在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并且沿用至今。法案确定了最基本的原则是: 虚拟商品不应该被征税,但一般商品都应当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根据这一法案,只有无形 商品并且经由网络交易的才能免税,而非字面上的电子商务完全免税。并且我国C2C个人网店 绝大部分都是有形商品的交易,如果以美国的法案作为评判标准也是应该征税的,并且税收管 辖方面美国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实行的经营地原则也很相似。
作为网络经济发展水平较为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印度是向电子商务征税的积极倡导者。在 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美国提议WTO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 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这项法案最终遭到包括印度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这主要是出于以下三点考虑:(1)考虑到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将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影 响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2)考虑到如果网上交易完全免税尤其是零关税,将会使发达国家 的产品和网络服务顺畅的进出该国,占领该国的市场,挤垮该国的同类产业,特别是幼稚产 业。(3)考虑到发达国家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做法,而包括印度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 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从国际上的做法看,由于列国具体的发展情况和程度不同,在C2C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规 定存在差异,但面向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2。2 中国的情况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方面面临两大方面问题: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如何征税,包括确立 征收的税种、税率以及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2。2。1 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效应及对个人金融需求的影响(2):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90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