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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开题报告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时间:2017-02-28 22:29来源:毕业论文
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义,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邵海涛认为,从大的

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义,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邵海涛认为,从大的范围来讲,股权众筹也属于股权融资的范围。股权融资又分为公募和私募,常见的像上市公司的IPO是公募,vcp基金是私募。这里面的区别就是公开向大众来募集,还是只是向特定人群来募集。在我理解,股权众筹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是向特定的人群,就是以私募的形式来做的。中国证监会在股权众筹方面的研究力度也比较大,可能是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比较领先的公募的股权众筹。这也是让我们业内从业者比较吃惊的。6149
一方面,股权众筹模式会带来巨大的商业机遇,促成融资活动竞争格局的大变化;另一方面,股权众筹模式有利于提高“金融普惠性”,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但相对于金融业态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征信体系改革发展明显滞后,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和监管问题不容忽视,频现的网络信贷公司“倒闭潮”更暴露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和监管的缺失,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向恩遇也希望在国家战略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引导,不断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防范风险防止过度投资谨防泡沫化。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陈林则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优尔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对欧美等主要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对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杨东认为,我国现阶段股权众筹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二是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三是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即便尚未踏入“禁区”,股权众筹也需花费大量的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很大程度上而言,这成了股权众筹发展的阻碍。王豪杰从三个角度论述了股权众筹存在的核心法律风险,从投资者所面民的股权众筹法律风险来看,存在合格投资者门槛过高、隐私泄漏、合同欺诈和退出机制等法律风险;从股权众筹平台自身的法律风险来看,存在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从融资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来看,股权众筹涉及洗钱的法律风险和隐私与商业秘密泄漏的法律风险。
从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来看,刘明认为,要以安全港规则规制私募股权众筹的公开宣传行为。芮晨宸认为,首先要推动以“200人以下的公开禁止”向合格投资者制度改革,二是充分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三是完善资金的托管制度,在众筹行业内建立其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王豪杰认为,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消除要从三个方面来解决,首先在立法方面,一是推进《证券法》的修改,消除现阶段法律对股权众筹的限制;二是要修改《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经验,完善公募股权众筹办法;三是明确相关罪名界限,消除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其次在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执法方面,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制度和监管方式,降低资金池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诈骗。
二、    目前同类课题的发展趋势 股权众筹开题报告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http://www.youerw.com/kaiti/lunwen_3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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