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保险是应该实行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还是两者结合,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结论。刘承祖(2008年)提出,“应该提倡强制或准强制投保电梯保险,电梯安全管理中的事故预防、灾害处理、利益保障等问题都可以通过保险的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作用得到有效解决,这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安宁有序生活的内部要求,也是在外部政策、法律环境初步具备的条件下,探索保险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的外在体现。’’吕薇(2012年)认为,“电梯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尤其是公共场所发生的电梯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国家应鼓励电梯生产者和运营者投保电梯保险,并且对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电梯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相对于国内,国外电梯保险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电梯安全,制定专项法律并设立专门机构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系统的管理模式已初步形成。以美国为例,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电梯管理机构对各州和较大城市的电梯进行安全监察。加州的公共关系厅设立了电梯安全管理处,该管理处把加州分为八个区域,在每个区域分设区域办公室负责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同时,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强制的电梯监督检验。在电梯使用前和使用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员对电梯进行安全性检验,检查电梯是否符合法规的安全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违章通知单。对于监督检查员的资质认定,每年会有专门的机构进行考察。此外,国外的保险公司对于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电梯事故发生的概率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评价体系,可以设计出接近公平费率的保险产品,并致力于产品的多样化,这一切保证了电梯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电梯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个新险种,目前人保财险、都邦财险和大地财险等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有提供类似风险保障。一般有三种投保方式可以涵盖此类风险:一是专门投保电梯责任险,被保险的对象是各类客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二是投保特种设备责任险,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保险责任与投保电梯责任险一致;三是在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物业责任险的同时,附加投保电梯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责任。“随着城市建筑日益增高,个人日常与电梯共处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其安全责任也越来越大,从最近几次公共场所发生的电梯意外可以看出,电梯责任险日益重要。
作为在全国将电梯安全责任险最早执行,也是力度最大的省份,广东省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电梯责任险。目前,广东省质监局和广东保监局联合推广的示范项目,新加装的电梯将统一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这一项目的亮点在于无论是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有效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 此外,在过程中还引入专业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电梯责任保险辅助服务,参与事故预防和安全风险控制,实现降低事故发生几率,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协助、市场运作”的电梯责任保险长效机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电梯责任险已经日趋重视,就广东省的电梯责任险项目来说,在政府的支持与鼓励下,电梯责任险的投保范围、被保险人以及相关条款都有较以往不同的进步。但是这个统保项目是不是最符合市场的各方面需求,是否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呢?它在推广过程中会遇上什么样的阻碍吗?这个险种的发展前景如何?本文就这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电梯责任险现状开题报告(2):http://www.youerw.com/kaiti/lunwen_46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