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我将从选题意义、国内研究现状、创新点来对我的课题做扩展,从而明确论文的写作方向。一、 选题原因:银行业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国资金的配置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税制将银行业归入“金融保险业”,对其营业收入增收5%的营业税,这种征税方式,会导致(1)商业银行税负过重;(2)重复征税;(3)隔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4)影响我国银行业服务出口等问题,加之,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后,金融服务业的增值改革已经推广至全国,于是作为金融业的银行业的“营改增”势在必行。为使得改革后,商业银行能降低税负,轻装上阵。我们当前有必要对商业银行改革前后的税负继续测算,以提出能达到这个目的的制度设计建议。45621
二、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银行业现行流转税制存在一定问题,也赞成改革现行流转税制。目前学者对于银行业流转税制度的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现行银行业流转税制的缺陷;第二,银行业流转税制改革的意见;第三,银行业流转税“营改增”的模式选择。
也有较多文章对商业银行的“营改增”做出了分析,提出增值税改革的商业银行业务的征税范围,对国有银行的改革前后的税负进行实证分析,其中农行税务课题组提出了:总体税负水平采用总体税负率这个指标进行衡量,其中,总体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税前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范围,并且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中的重点行业,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营业税征收方式差别不大,因此,很有必要探索商业银行增值税的征收模式。
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大体分为三种:基本免税法(欧盟模式)、零税率法(加拿大—新西兰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扣抵法(澳新模式)。这三种模式都对部分显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征税,而对大部分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税,对出口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处理不同。基本免税法下,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零税率法下,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允许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法下,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按一定比例抵扣。
目前业界众多专家学者对国际上的三种征收模式进行了评价,并提出相关建议。杜莉(2002)认为,“基本免税法”避开了金融业隐性服务税基难以确定的问题,但在该模式下,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导致重复征税和价格扭曲。同时,进项税额在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之间分摊,造成征管上的复杂性。
“零税率法”完全消除了重复征税,但在该模式下,扭曲了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的相对价格论文网,并造成较大的财政收入损失。“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综合考虑了政策合理性和征管简便性,减轻了免税法下的重复课税和零税率法下的财政收入损失。
然而,目前的文献几乎都是采用欧盟“零税率”法进行增值税的税负测算,如:王学伟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银行业流转税制改革研究》通过在采用欧盟“零税率”的方式下,对四大国有银行及较大的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营业税及增值税征税方式税负水平分析,提出增值税的合理税率。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税负影响开题报告:http://www.youerw.com/kaiti/lunwen_47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