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趋势
商品化权处于人格权与知识产权的边缘地带,是一种边缘性的权利,商品化权范围的确定还依赖于其他相关权利的确定,而其他相关权利本身也处在变化之中。我国理论界在保护模式的探讨上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采取独立的保护模式,即设立独立的商品化权,在立法上正式确立商品化权的合法地位,不再让商品化权成为人格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权利的影子而存在。另一种观点主张采取综合保护模式,将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纳入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法律综合保护模式。
现今,学者们主要从以上的两种保护模式去讨论研究关于对虚拟角色商品化的保护,从虚拟角色商品化的一般理论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各国的案例去分析如何保护虚拟角色的商品化,但是学者会逐渐关注虚拟角色商品化在著作权法上的保护。笔者认为,虚拟角色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角色创作者、角色利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严重失衡,需要著作权法提供全面保护。由于现行法律的空白和理论上缺乏足够的支持,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所以,以后学者的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保护研究方向必定向著作权法靠拢。
四、启发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虽日趋完善,但对虚拟角色的保护仍显不足。虚拟角色保护的权利基础是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是伴随着生产力高度发展而出现的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型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并没有考虑到虚拟角色独立存在的特殊性,这导致法院的判决各具特色,传统知识产权法对虚拟角色的保护力不从心。
综观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很少有人通篇以著作权法为核心潜心探讨,要么在虚拟角色方面上在知识产权法大范围的研究,要么在虚拟角色的分支动漫角色上研究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对于著作权法在保护虚拟角色不同类型方面的局限等问题的思考更是寥寥无几。综上所述,笔者将从虚拟角色保护的一般理论入手,剖析著作权法保护虚拟角色局限提出相应出路,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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