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导入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融资租赁业归类于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2013年8月营改增“施行地区逐步推至全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出租方需要提供全额收入的增值税论文网专用发票,而且8月1日前未提供的要进行全额追溯。2016年5月1日全面落实营改增“改革。在本次改革中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又有了一些新变动,融资租赁中的租赁标的物不再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统一按照差额进行征税。融资租赁企业税率从原来的营业税5百分号提升到增值税17百分号,价税分离导致融资租赁业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一)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1。营改增“前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于出租人来说,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登记融资租赁款,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将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融资资产公允价值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未实现融资费用,将未实现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按照期初应付本金的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每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2。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由缴纳营业税(价内税)改为增值税(价外税),对于出租人来说,购买设备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当日不确认销项税额。当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应确认当期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假如对方一次性开具租金发票,则以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假如对方分期开具租金发票,则以各期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每期末确认未确认融资租赁收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承租人来说,收到设备时租赁开始当日不确认进项税额,当实际支付租金费用时应确认当期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每期期末摊销确认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二)营改增“前后会计账务处理举例分析
[例题]2017年1月1日A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合约(合约约定每年租金150万,租期4年),该全新生产设备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A公司与租赁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万元,租赁期满时该设备担保余值为10万元,没有未担保余值,设备到期归还。
分析:该设备租赁期(4年)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80百分号,大于75百分号的标准,合约约定每年租金150万,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判定该租赁为融资租赁。(见表1。表2)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在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的租赁合同按照之前营业税政策的会计账务核算方法,没有变化。
在实施之后签订的合同按照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的会计账务核算方法,出租方在计算内含利率应依据剔除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计算,未来现金流量应考虑购置租赁物及收取租金产生的增值税。出租方在购入设备时,其税额可计入对应的计入应交税费?D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于期末的税费的抵扣;在各期收取租金时,其相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D?D增值税(销项税额)“。承租方在支付租金后,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D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的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改为计入应交税费?D?D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在租赁价格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的税负提高了。比如上例题中假如采用计算营改增“前营业税政策,企业应交营业税=60X5百分号=3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应交增值税=21。79X4-79。9=7。26万元。另外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增值税不能扣除,这样企业的税负大大的提高了。
由此可见,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税负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建议探索完善适合地区行业的税收政策,建立专项营改增“资金,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过渡性的财政扶持。另一方面,融?Y租赁公司应及时调整自身的业务处理方法,通过更新管理和改革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适应税制改革。
浅谈营改增“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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