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时间界限。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的一定是到期债务。
(4)空间界限。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一定是所有的到期债务,即:任何已经到期的债务都没有能力支付,不是个别的债权人的到期的债权无法偿付。
(二) 破产程序和破产清算
从狭义上来看,仅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后的清算;从广义上来看,还包括了破产申请、 和解与整顿两个部分。我国企业破产法运用的是广义上的破产概念,目的是为了保持和法律上的一致性,我们这里采用的也是广义的概念。其中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破产申请,破产申请者可以是债权人,同样也可以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到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债务人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2.和解整顿,整顿其实是针对企业亏损比较严重、没有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的情况,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通过法院认可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生产和技术以及管理等各方面所进行的调整及改进和改善,以达到扭亏为盈、恢复正常的偿债能力的相应目的,由于破产申请提出需要得到上级的主管部门同意,因此只有债权人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申请,才会产生整顿问题。
3.破产清算及法院宣告破产、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的企业,然后清算组就开始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和清算及估价与变卖还有分配,决定是需要否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编制财产分配的方案,偿债等等。
(三) 企业兼并概述
依照《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企业的兼并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家独立的企业合并成一家公司,通常是由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一家或者更多的企业”。从定义上来看,兼并的主要特点是:
1.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法人的所有权同时都是有偿转让,企业的资产实物形态会随交易的确立而发生整体流动;
2. 被兼并的企业放弃法人的资格并转让资产,而兼并企业接受产权与义务和责任,并且保持企业原有的名称而并成为存续企业;
3. 企业的兼并是有偿的,通过有偿的转让,使一方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另一方;
4. 从兼并的企业看,兼并的动机是为了获得协同价值以及重组价值等等;
5. 兼并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联,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
二、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 关于清算组会计科目的设置
清算组可以参考《暂行规定》的要求来设置会计科目并且编制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清算工作的需要。但实务中因为感到《暂行规定》中所制定的23个会计的科目没有能力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产生的经济业务,所以,笔者觉得可以增加一些相应的会计科目。
1.增加“用做担保物的资产”、“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与核算企业宣告破产之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与法规规定的设有合法有效担保抵押物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有效的债务。虽然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量却超过了担保物价值部分债务,不会在“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中核算,仍要在普通债务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了经过登记而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要在“用做担保物的资产”科目中核算,仍然要在资产中的相关的科目中进行核算。
2.增加“应付清算费用”的科目,反映与核算清算期间要根据合同和协议的规定来应付但未付的清算的费用。 企业破产的相关财务问题分析+文献综述(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