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从会计法和会计实践的规定看来,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应该包括单位,即公司、企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行为。是指会计从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旅行会计责任,并实施了违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投资者、股东、以及社会或国家的合法利益。
3、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统称主观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但不同的过错形态会导致不一样的法律责任。
4、损害事实。在会计行为中,会计违法行为人为达到各种目的,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财务报告,导致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这些会计信息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或因这些会计信息而受到了财产损失。
5、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的责任自负规则要求,在会计民事责任中,只有在损害事实是由会计信息质量缺陷造成时,会计违法行为人才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民事责任。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会计的法律责任研究+文献综述(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7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