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鉴证业务的一种,内部控制审计也同样具有鉴证五要素。包括:
1 三方关系。内部控制审计的三方关系有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三方,也就是预期使用方、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其中注册会计师即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责任方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即对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进行设计、执行和文护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人员。预期使用方可能包括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或相关监管部门,是指预期使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组织或个人
2 鉴证对象。鉴证对象有多种表现形式。在内部控制审计中,鉴证对象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为审计人员需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3 标准。在美国,内部控制发展中的标志性文件是《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我国结合该框架的体系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审计标准。在实际运用时,应当注意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此次审计所使用标准,并且公司管理层所使用的标准应与审计人员使用的一致。
4 证据。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也就是运用审计程序所获取的证据。《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发表恰当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这就要求他们要运用审计程序获取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来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但同时应该考虑他们的客观性,避免因为利益角度不同使审计工作出现错误。
5 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发表审计报告,同时,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较财务报表审计更为严格,因为审计意见中没有保留意见这一项,因此一旦发现了重大缺陷就必须要对外发表否定意见,而不是持保留意见。
《企业内部控制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主要包括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联分析研究(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7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