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债务重组的条件
进行债务重组不能由债务人随意提出,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适当的时机下提出,才能取得债权人同意。一般应在下列情况下,企业才会考虑进行债务重组:
第一,债务人企业确实陷入财务困境,债权人企业若执意要收回债款,只能迫使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
第二,债务人企业陷入的财务困境是暂时的,其正常生产经营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第三,债务重组的发生不会影响债权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四,企业间遵循着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债权人企业有责任为债务人企业提供渡过财务困境的机会。
对于债权人企业,如何判断上述条件是否存在,成为其是否同意做出债务重组的根本前提。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准确的判断能力,债权人企业就需要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评价鉴定机构及其他各方面的协助来达到此目的。
另外,在实际的经济运作中,对以下三种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况也要严格注意区分:(1)债权人受偿的非现金资产或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债权人的账面价值;(2)债权人因市场利率或风险降低,而主动降低合同利率;(3)债务人以当时市场利率举借新债偿还现有债务。
(三) 债务重组的动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由于受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或因内部日常管理不善而导致运转不佳,如资金周转困难、获利能力下降等,以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境。如果此时债权人企业急于求偿到期债款,就很可能致使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这样,对于债权人企业和债务人企业,以及一些关联企业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一定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适当时候进行债务重组是十分必要的。当债务人企业出现资不抵债、陷入财务困境时,此时债权人企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要求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以清偿到期债务;另一种是通过和债务人企业协商,在法院的监护下签订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的第一种选择无疑是对其宣判死刑,使其原本可能只是暂时的财务困难,演变成致命的、永久的债务危机,并最终破产;而债权人的第二种选择则有可能帮助企业转危为安,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从而使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
综上,债务重组的目的可以从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企业两个角度进行阐述,通常是:
从债务人企业的角度看,如果债权人企业急于求偿到期债款,无论其面临的财务困境是否是暂时的,破产清算都会使债务人企业遭受致命的打击,而进行债务重组,则是面临财务困境企业的救命稻草,它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负债规模,改善资产结构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生产逐步进入良性循环,渡过暂时的财务困境,从而得以继续生存。这样,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企业双方都取得了最大限度地保全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所以,当债务人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都会努力争取进行债务重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债务规模,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从债权人企业的角度看,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资不抵债,即使要求其立即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债权人企业的债款也不可能全额获得清偿,甚至当债务人企业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时,债权人企业可获得的清偿更是少之又少。此外,有些债务人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仅仅是暂时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此时,如果债务人企业被债权人企业要求立即清偿债务,对双方都没有好处,甚至有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企业破产,将其暂时的财务困难变成永久性的债务危机。而此时进行债务重组,不仅可以帮助那些暂时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利用其所拥有的优良资产,改善管理,渡过危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还可以使债权人企业获得最大化收益,以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 债务重组与盈余管理研究(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37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