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这次改革,我国退市制度初步成型,有了较为明确的执行依据。但是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将退市决定权赋予交易所,但交易所到底负责到什么程度,那些由交易所直接决定、那些由证监会决定,没有具体的规定。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退市制度取得了巨大发展,但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要不断加强对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退市制度的现状
1.退市标准
2014年5月,证监会在介绍退市工作开展时,简要介绍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①财务类指标,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并且在随后一个年度内没有恢复盈利、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等;
②交易类指标,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是股票每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股票面值、连续120个交易日内股票成交总量低于300万股等;
③法规类指标,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或严重虚假记载且没有按规定纠正、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年报或中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
④股东权益类指标,股本总额低于三千万、上市公司公众持股数量低于公司股票总数的25%或10%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消除;
⑤主体资格类,公司宣布解散、被吸收合并、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等。
我国的退市标准体系,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如今初步已搭建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为我国退市制度的运行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法律基础。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发展及其影响(5):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46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