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改增与现行增值税的异同
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与现行增值税之间的异同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异同也就是营改增试点方案所体现出的特征。因此,下文对于两者异同的分析也将着重从营改增的特征来加以考虑。
1、 在纳税人的确定方面存在异同
首先,现行增值税制度中的纳税人不包括第三产业组织或个人,而根据新的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中,将我国进行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组织与个人都被归类到增值税的纳税人范围当中。其次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未能对纳税标准部分进行有效确定,营改增试点方案则按照纳税人的销售额又具体区别为一般规模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销售额的基准为年销量500万元。规模不同的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征收时也采取不同的纳税标准,这主要体现在税率、计税形式等方面,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领取增值税发票的权利,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国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展服务业的增值税纳税准则也进行了界定。
2、 纳税对象的不同
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纳税对象进行了有效界定。现行增值税征收对象聚焦于生产性行业,这种对象的界定主要针对新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的第三产业纳税主体进行界定; 而在营改增试点方案当中,运输服务、咨询服务等一系列从事服务业的组织与个人被纳入到增值税纳税对象范畴当中,当然这是具体指属于营业范畴的服务业,而不属于营业范畴的服务业主体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3、 税率以及征收起点的不同
营改增试点方案针对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征收起点进行了重新界定。现行增值税的税率仅包括标准税率及低税率两种类型; 而营改增试点方案中的增值税纳税比例增加了11% 和6%两种增值税税率,前者主要针对运输服务业而言,而后者则主要针对于普通服务业而言。另外,针对服务业增值税的缴纳,试点方案也规定,如果组织同时进行两种不同形式的服务业项目,则应该对这些服务项目进行区别对待,并分别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这使得营改增方案中的税率设置更为合理。
4、 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
营改增方案针对税收计算的方式进行了界定。现行增值税对于不同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未做好分类设定; 而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某些项目,例如交通服务业、体育产业、不动产中介等,在增值税的征收上较为适合普通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而金融业、与生活相关的服务型产业则适用于简便化的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另外,小规模的纳税人通常适合采用建议情景下的增值税计税方式。总的来说,试点方案对于组织应该按照标准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5、 应纳税额的计算的不同
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了界定。现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不够明确; 而试点方案中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规定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6、 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
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界定。现行增值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而在试点方案则明确规定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则予以取消。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个人( 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 ~20000 元( 含本数) ;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 销售额300 ~500 元( 含本数) 。 营改增对企业税收及会计处理的影响(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56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