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采取销售折扣的方式,则企业应按100万元全额计征,即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变“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就是指企业资源主动地降低这批货物的售价,把合同规定的价格减少到80万元,变相的给买方20%的折扣。与此同时在合同上标明,若买方超过逾期10天付款则加收22。2万元的滞纳金;
如果对方在10天内付款,则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20%)*17%=13。6(万元)。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17-13。6=3。4(万元);
完善商业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4):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857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