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古代封建制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2)
时间:2018-03-02 20:1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中西方的封建制度 在中国,“封建”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富辰之说:“周公吊二叔之不咸,固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义,即“封”土而“建”国,“封”之本义起始于“丰”字,在甲骨文与金文中,其字形状如“植树于土堆”,故“封”是“疆界”“田界”之意。“建”乃由“封”而来,“建”字可见于金文,指“建国立法”;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关于中国的封建制度最多的说法是始于公元前475年战国时期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这是因为苏联史学界于20世纪20年代末,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学说”即认为人类社会必然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这种五阶段发展模式。这种说法在建国初期的中国史学界被普遍接受和认同,但是现在很多人则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从西周时期就开始。也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应从西周到清,他将西周社会称之谓“封建领主制”,而将秦至清称之谓“封建地主制”。 西欧封建制度形成的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古希腊和罗马的遗产;基督教的传统;日耳曼人的社会模式。换句话说,西欧封建制度是基督教对罗马封建因素和日耳曼封建因素两者的不断融合而形成的。在西欧封建制度下,国王和人民,封君和封臣都遵循合同。每个人对其他人都有某种义务,国王有权强制执行。如果国王侵犯封臣的权利,封臣可以团结起来反对他国王应按照封臣们的劝告行事。如果封臣们觉得国王滥用他的权力,可以对他进行限制。故封建制度下的王权是有限的,封建主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制约的,具有契约性质。国内史学界一般认为,西欧封建制度确立的时间是9、10世纪,主要根据是 877 年的克尔西敕令。而它的兴盛时期则是在11世纪-15世纪,待到15 世纪-16 世纪欧洲则开始进入所谓“资本主义时代”,也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了。欧洲封建制度确立的标志是封臣制与封土制相结合,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相结合,大贵族在其世袭领地内具有独立的政治经济权力,而王权衰落。 二、中西方封建制的相同点 虽然都有着特殊的历史存在原因,但由于相似的封土制和人身隶属关系,使中西方的封建制度在学理上既有一定的可比性,也有一定的相关性。 (一)封土基础 在中国古代,封邦建国、封土建制,指的不仅是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在其分封地又继续分封兄弟子侄为卿大夫,大夫之下还可以继续分封有土之士。通过这种由上到下的层层分封的等级关系,使他们在土地关系上互相隶属。西周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土地分封。而中世纪的欧洲,为了让下级为他承担各种义务国王便把土地分封给下级。国王分配的土地又被各级贵族出于同样的目的进行进一步的分封。领主把自己的领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自留地,另一部分作为份地分给农奴,以换取他们提供的劳役或实物地租,从而形成了一种“封建领地”被逐层占有的金字塔形的封土关系。古代中国和中世纪的西欧在分封土地的形式和目的上有着一定的相似性,这是封建社会发展时期一种必然的结果。 (二)附庸关系 在封建社会时期,附庸关系是层层存在的,君臣的隶属关系,导致了附庸关系的必然性。西欧中世纪时期,在分封土地的基础上,对于一个大领主来说皇帝或国王是他的附庸主,国王和皇帝就是他的领主,但相对于被这个大领主所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这个大领主他自己就是领主,被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由此类推下去,直至最低等的普通骑士。这种附属关系具有双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必须相互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了给予附庸者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之外,还有保护附庸者不受其他伤害的责任,而附庸者则必须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多种义务,大致包括跟随领主作战、帮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到领主有特殊事情时捐献款项等。与此相类似,中国古代时期的封建制也存在着这种附庸关系。诸侯之于天子负有向其贡献和共同征伐、出兵勤王的义务。这种等级隶属关系,作为一种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关系,既有着亲缘关系上的纽带,又带有政治关系的性质。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