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与对策(4)
时间:2018-03-04 10:4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目前,新的否决一致原则代表决策会上如果没有人同意,那就代表否决本决定,此次协定不给予通过,这点与协商一致原则恰好相反;如果只有单个人同意,此次协议便给予通过。这种原则是一种准自动通过程序,代表一种自动通过程序,被诉讼方原本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否决了依然享有的否决权。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了解到要想促进WTO争端解决机制合理有效的进行,保障机制的权威性,就要获取最快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如果成员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行为违反了WTO原则,或者WTO丢失其利益或是损害时,这时,就需要采取否决一致的原则,可以持续提高争端解决效率。 3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 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已有478起,涉及成员采取的345项争端。到目前为止,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共发布了153份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共发布91份上诉机构报告。WTO争端解决结果的裁决,不仅有利于厘清各方纠纷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及时且有效地解决当事方之间的经贸争端,也从法律角度澄清了相关国际贸易规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环境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013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相对平稳。自2012年WTO争端解决案件出现大幅上升后,2013年新起诉案件的数量已经有所下降。根据世贸组织网站统计,从2013年1月1日到目前为止,WTO成员新提起磋商请求的案件总数为24件,涉及11个WTO成员的13个争端事项,比2012年提起磋商请求案件数(27件)下降了9%。 其中,针对中国新起诉案件有1起(DS460),中国提起的新起诉案件有1起(DS471)。尽管2013年WTO争端解决起诉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由于之前2012年提出了大量新起诉案件,2013年正经历实质的审理期,导致总体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各主要成员负责争端解决案件的相关法律部门仍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3.1 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 3.1.1 过渡期内中国申诉的案件 在2002年年初,中国刚刚加入WTO,到2006年是一个过渡阶段,所以对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非常谨慎,仅仅参与了一次贸易争端的解决,而且是在很有把握的情况下,作为了申诉方。如参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同年的三月下旬,美国的钢铁产品在保护制度方面受到以欧盟、中国、日本、巴西等为主的七个国家的一致诉讼。截至今日,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唯一一次作为申诉方而胜诉的案子。由于这个案件的顺利解决,中国更加了解WTO的争端解决规则与各个国家共同开展贸易行为的相关技巧,从战略意义上来说,获得了极其宝贵的经验。 3.1.2 中国过渡期以后到目前为止申诉的案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的市场逐渐进一步打开,而且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取得了极快的发展速度,顺利过渡后,中国不再是被动地参与解决贸易纠纷的一方,而是慢慢地融入WTO的世界与规则,成为真正的参与者之一。从过渡期后的2006年到今天,已经有11起中国作为积极应诉方参与的案子。 表3.1 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表 序 案件号 投诉方 时间 争议内容 状态 1 DS252 美国 2002.03.26 钢产品最终保障措施 上诉裁决 2 DS368 美国 2007.09.14 平张涂布纸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决定 停止 3 DS379 美国 2008.09.19 对某些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 上诉裁决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