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网络谣言+文献综述(4)
时间:2018-03-08 14:5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虽然一般的网络谣言都具有“广泛传播性”的特点,但在实践中,网络谣言的传播也是有广泛性与相对局部性的差别。这是因为谣言的传播途径、传播模式以及生命阶段都会影响谣言的传播。[1] 笔者认为,广泛性网络谣言是任何一个接入互联网的人都可以看到的网络谣言。理论上来说这类谣言可以传播至世界各地,可覆盖面相当广泛。例如,一则微博上的谣言就可以使任何一个人看到,即便他没有注册微博,亦可通过“游客” 身份登录看到。一般来讲,此类谣言的传播平台为:微博、博客、Facebook、Twitter,某些公开的网络论坛以及多数门户网站的新闻跟帖区。 而局部性的网络谣言一般只会使特定的人群看到。这类谣言的传播范围较为局限。一般只会在特定的“圈子”内传播,这类谣言的传播平台有:只向注册用户开放的网站,SNS社区,微信朋友圈,QQ群等。2011年3月,日本东海岸发生地震,造谣者就是利用QQ群散播谣言,引起我国“抢盐风波。” 广泛性网络谣言一般是处于“爆发期”的谣言,相对于局部性谣言来讲,其危害性更大,尤其需要遏制。 3.4 根据危害程度划分 主要可分为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与不构成犯罪的网络谣言。 无论国内国外,对于网络谣言都有相应的惩处规定。我国在2012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特别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优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 2013年9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一个初三学生杨某在微博上造谣,微博被转500次,最后杨某成为了因转发造谣贴被拘的第一人。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