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在我国的法源地位开题报告和国内外研究现状
时间:2016-12-17 19:2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第13项提出了案例指导制度,引发了学界对指导性案例性质与地位、的探讨热潮。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尝试,对指导性案例性质与其法律渊源地位、指导性案例与判例关系的界定直接影响着案例指导制度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与方向。为了实现最高法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充分发挥案例指导适度在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国内外法律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最终确保我国司法的公正与权威。4432 二、 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判例制度主要产生和存在于英美法系之中,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称为判例法或判例,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主要的法源,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系的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成文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严禁法官造法,但进入19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后,尽管多数国家仍未明确规定遵循先例原则,但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官开始对判例进行研究和探讨。 我国没有法定的判例制度,但却有预期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判例发挥相同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词汇,指导性案例是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物,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抑制同案不同判而尝试的新的司法改革制度。国内学者对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和判例有着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就是我国的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就是我国的判例;也有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只是我国一项司法制度,指导性案例只是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与判例无关,我国没有也不会有判例制度…… 但目前大部分学者都在呼吁和提倡适时的引进判例技术,建立判例制度,将判例纳入我国的法律渊源中。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当前,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中华法学重视判例的传统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是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 三、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在实现司法统一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案例指导制度即是我国的判例制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深受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观念的影响,判例的实际功效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发挥。在两大法系接触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判例在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中的重要作用,正确界定判例在我国的性质与地位,明确其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因此,本文将重点阐述判例在我国的历史演变与适用现状以阐明判例成为我国非正式法源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四、 论文提纲 一、绪论 (一)本文的学术背景及意义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二、判例在我国法律渊源地位的历史演变 (一)判例在我国古代的法律渊源地位 (二)建国后学界对判例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地位研究 三、判例在我国的法律渊源地位现状考察 (一)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二)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四、判例在我国法源地位的界定 (一)判例——非正式法源 (二)判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三)判例成为非正式法源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五、结语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