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6)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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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6)


(3)立法程序是否合法。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律规范毕必经的阶段,以及所采取的工作步骤和方法。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地方立法工作的效率和地方立法的质量。在立法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制定法律,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制定的法律法规即使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合法的,其立法的质量也是存在很大的疑问的。科学的立法工作能够使立法工作纳入规范化得道路,保证立法的质量。立法程序的存在应实现立法的民主和效率,即用民主和效率的原则体现立法程序的价值。在立法过程中应该立法集中和正确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保证公众能参与立法,使多数人的意见能形成合意,少数人的意见得到尊重,为广大人民提供民主讨论、公正表决和公开议事的场合和机会,保证立法的民主。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按照所确定的程序制定法律,可以提高立法机关的效率 ,做到迅速及时地立法,创制出高质量的立法。
(4)立法技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立法技术是指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遵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立法技术的发展与人类的法律发展是同步的,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立法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重视。立法技术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过程中应用的技术主要包含法律结构的营造技术和法律语言表述技术:在法律结构营造技术中的要求是要遵循国家关于法律文本结构的规定,如地方立法的名称、制定时间、制定机关、正文附件或附录以及具体到文章的内部的章、节、条、款、项等的排列要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语言表述技术方面,任何学科的内部都有适合自己学科的语言表达技巧,法学学科也不例外。地方立法不仅具有一般立法语言的特点,如立法语言的简明性、规范性、准确性等,而且还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包括准确、肯定、通俗、简洁等。地方性立法的语言表达应具有地方特色,这便于人民群众都能够理解地方立法的内容,严格依法办事,在满足保持地方语言特色的同时也应该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的标准,保证宪法、法律等纲领性文件在具体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社会需要制定的有关法规的适用。
2、内容合法性
   内容的合法性即不抵触原则,“不抵触原则”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优劣的重要标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抵触原则”。不抵触原则主要包括一下两方面的内容:(1)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相抵触即所谓直接抵触(2)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即所谓的间接抵触。“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文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
在认识不抵触原则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两方面的关系:(1)贯彻不抵触原则不等于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不抵触是文护法制统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应当积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在遵守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自身特点开拓进取,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律法规。(2)坚持不抵触原则与地方立法立、改、废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并且是变化不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当今社会的立法也发起了挑战。随着经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当今的许多法律可能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无法满足大众的需要。当宪法、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时,地方立法应当处理好地方立法工作与不抵触原则的问题,对原有的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甚至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