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与保护研究(4)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新闻传播论文 >

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与保护研究(4)


由此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我国出台完善的关于新媒体环境下各个行业中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各行业人员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各个行业的人员缺乏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由于缺乏必要的道德素质及社会责任感,过于注重追逐个人经济利益,致使大量个人信息被盗取、搜集,被当做商品买卖或者商业经营的筹码,导致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泛滥,个人通讯空间和网络空间受到无休止的打搅。
仔细观察一些互联网网站的隐私声明,人们就可以发现,原本应是保护网民网络隐私权的隐私声明,并未对网站过度地收集和使用网民的个人信息而获利的行为进行任何限制,也从没提及收集网民的个人信息对该网站有什么好处。可见,这些网站的隐私声明,并不是所谓的保护网民的隐私权,而是在为了个人私利。
(三)个人隐私权自我保护的能力差
我国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的的隐私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经验匮乏、自我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能力较差,极易被他人通过以窃取个人信息资料的方式,使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尤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更容易因自我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意识淡薄、缺乏经验而泄露个人隐私,导致隐私权屡屡被侵犯。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去一些公共机构、服务机构办事,在办事的过程中,他们有时会要求我们填一些有关个人的信息资料表,又或者是在网上经常会注册一些账号、用户名等等,在我们填写或注册账号的时候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大多数人会以为这是最常见的事情,便会毫无安全意识的填写下个人的信息资料,但是这些信息极有可能会被所登记行业中的职员,以商业信息的性质转卖给他人,这样便泄露了人们的隐私,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这些发生在人们生活周围的事例都表明,人们在不同场合填写的个人信息,很容易成为他人赚取利益的工具,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尤其是新媒体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上网聊天,因聊天对象的不了解,很容易在对方花言巧语的诱惑下主动泄露个人、亲友的隐私,这些隐私一旦遭遇蓄意的网络侵害,就极易产生隐私侵权,甚至引发网上行为与隐私保护的深层冲突。
这些事例表明,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对自我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相对来说是较为薄弱,人们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三、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目前,随着我国隐私权及其保护所面临的形式日益严峻,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需要人们根据我国隐私权及其保护的现状,一面借鉴国外的经验,一面综合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以及在新媒体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特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大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加强政府监管,促进行业自律,提高公民的素质,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来逐步完善我国在新媒体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一)完善法律体系,加大隐私权保护力度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的手段,我们应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从中汲取经验,完善我国隐私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体系,形成我国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的立法体系。一是借鉴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和个人数据越境流动的指南》中提出的原则,制订我国对处理个人数据应遵循原则,即收集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获得手段必须合法、公平;信息质量原则,个人资料使用应具有正确有效,达到真正的目的意义;明确收集目的原则,在资料收集时应明确收集的目的及意义;透漏限制原则;个人资料不得被非法利用及泄露;安全保护原则,个人信息资料理应受安全保护;公开原则,个人资料的开发、操作需公开;个人参与原则,个人有权利要求资料持有人对资料进行校正、完善;解释责任原则,数据库控制者对数据的保护负全责。运用这些原则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基础。二是在隐私权立法的时候应注意利益的平衡、加强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的特殊保护、并强化国际合作,促使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在具体立法时应将“隐私权”的含义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中完善及规范,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尽快制订专门的《隐私权法》,详细规定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侵犯隐私权的认定、责任的承担及补救措施等,以此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三是,制订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有关数据主体的权利,即决定权、了解权、修改权、请求司法救济权,同时还要规定有关数据用户的义务,如具有对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权利,但必须建立相应的数据登记制度,加强对数据使用的监管,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均需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和主管机关的许可,数据用户对个人的数据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从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结合,防止个人数据的非法传播,全面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