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研究(2)
时间:2018-04-06 22:1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原产地规则现状分析 如今大多数WTO成员参加了一个甚至多个区域经济组织。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新的区域经济组织有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建立起来,至今势头有增无减。据估计到2013年底,如果把申报计成立和己经在进行谈判的区域经济组织包括在内,全球生效的区域经济组织已300个左右。由于每个区域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原产地规则,而各个区域经济组织都不可避免的在彼此之间产生原产地规则的交叉和重叠,因而世界上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不仅庞大,而且复杂。在这里,我选取了2个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组织来比较认识一下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及标准。下表1-1所示: 表1-1 主要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原产地规则概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增值标准 进口增值法(%) - - 本地增值法 50-60 40 核算方式 50为成本价格,60为FOB离岸价 CIF到岸价 商品原厂地判定标准结构 以增值标准为主 0.54 100 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 99.46 0 根据上表1-1所示,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对增值标准的规定在增值百分比含量、核算方式以及以本地含量还是以进口含量来计算等等都可能不同。其中,以核算方式为例,显然相对于本地增值标准的要求严格程度上:CIF到岸价<FOB离岸价<出厂价<成本价。判定其原产地的商品占全部商品的比例是以某种判定标准为主,其他标准为辅。北美自由贸易区要求增值标准、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相结合来对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这使得北美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比起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灵活。 各区域一体化组织原产地规则运作的具体标准和机制虽然各有不同,却有着相似的模式。这些模式来自北美自由贸易区或欧洲自由贸易区等经济一体化组织。它们是区域一体化组织发起比较早的国家,通过它们对世界贸易巨大影响以及它们同众多其他经济一体化组织相护交叉,因此世界上各个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原产地规则的组建模式一般是参照这两个经济集团的原产地规则模式而定的。 (一)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分析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具有南北共存性、一国主导型、经济互补性的特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属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它的主要作用是:a、防止贸易规避和分散行为; b、产品享受其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待遇;c、扩大区内中间产品及原料产品贸易通过其原产地规则;d、禁止成员内那些主要依靠进口原料和零部件进行简单加工和组装后形成的制成品享受区内贸易优惠待遇。它的原产地标准主要由这两部分组成: 1、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三种不同的判断方法,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标准是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从价百分比为辅的标准,有时也用加工工序法如纺织品。 2、完全获得标准 北美自由贸易区第401 条a 项规定“完全在缔约国境内生产或获得的货物”属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性货物,具体地包含下列情形:a、缔约国境内出产的植物;b、缔约国境内开采的矿产品;c、缔约国境内所得的狩猎物;d、缔约国境内生长的动物及制品;e、在缔约国所登记的船只捕捞的水产品;f、对5项产品进行加工后的商品;g、缔约国境内生产所产生的废物和碎片;h、由缔约国或缔约国人民开发海底资源所得的产品;i、由缔约国或缔约国人民从外层空间所得产品。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