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2)
时间:2023-03-08 22:5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5。2 添加“性暴力”为暴力形式 14 5。3 完善司法介入机制 15 5。4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 16 5。5加大社会救济力度 17 结 论 18 致 谢 19 参 考 文 献 20 1。 引言 家庭暴力非区域性、个别性,无关种族、信仰、收入和教育水平的差异,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全球性问题。据统计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我国8100万个家庭中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在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把家庭暴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同样成为社会集体的呼唤,也成为各方学者研究探讨的社会热点。随着正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如何正确地解读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以及后续司法介入、执法工作、救助措施中需要明确、完善的问题相继而来。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明确界定、特征分析、诱因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施暴者的民、刑、行政责任、婚内强奸是否入罪等等深入的问题逐渐成为学界新的关注焦点,使《反家暴法》指导司法系统形成一套完善的司法执法机制、真正为民所用,成为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利剑,仍任重道远。 2。 家庭暴力概述 2。1 家庭暴力法律内涵 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是构成反对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必备要素,明确其定义不仅是立法阶段的核心,更可以为司法执法划定清晰的范围。家庭暴力的法律内涵简单来说包括两点:一是暴力的主体,二是暴力行为类型及具体形式。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及其行为的界定,可以充分体现出立法者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定位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 根据现行《反家庭暴力法》,我国对家暴的定义即法条第二条 及第三十七条 补充的内容。从法条正文可以看出,我国家庭暴力的主体为:家庭成员以及共同生活的人。暴力行为为列举式表述: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论文网 2。2 家庭暴力的特征 2。2。1 暴力范围的普遍性 国务院发布的《2014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指出:美国平均每年的家庭暴力数量约为96万起,其中85%的受害者为女性。平均每天有3名女性被其伴侣杀害,有4名女性死于虐待,每年有约210万名美国女性遭到男性攻击。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英国约有210万人遭受家庭暴力,其中女性遭受家暴人数达140万。同样地,我国家庭暴力的形势也不容乐观,据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我国8100万个家庭中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非区域性、个别性,无关种族、信仰、收入和教育水平的差异,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全球性问题。From+优`尔^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2。2。2 暴力活动的长期反复性 在绝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往往不是在第一次遭受暴力时就果断寻求外界的帮助。中国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从这里就可以很明显地将家庭暴力与一般的暴力行为加以区分,家庭暴力具有长期、反复的特点。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受害者不选择离开?众所周知,家庭暴力是一种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特殊暴力形式,有很大一部分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并不能完全界定这种行为是否就是家庭暴力,加之中国“打是亲,骂是爱”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就身处家庭暴力的危险中。而另一方面,施暴者在用暴力发泄后一般都会表现出忏悔之情,请求原谅绝不再犯,而几乎所有的受害者选择了包容。或者受害者受到施暴者的威胁处于恐惧中,固执地相信施暴者言出必行,如果不服从必将受到更惨重的报复,因此未经施暴者同意往往不敢与他人诉说,从而孤立无援,陷入一个暴力的死循环。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