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审判理念的多维度展开
时间:2016-12-25 12:0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摘 要 随着法律体系形成,中国人民法院将被赋予更重要与艰巨的历史使命。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过程中能动司法作为这几年司法探究的新成果,自提出以来就受到了热烈的讨论和探究,各级法院也开展了深入的实践。能动司法提出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各界对其的看法也是褒贬不一。本文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背景,以严肃的视角反思能动司法对法治建构的利弊以及其今后的发展之路。lf0005 关 键 词 法律体系 能动司法 法治 转型社会 Abstract With the legal system formed, Chinese People's Court will be given the historical mission of more importance and difficulty. An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judicial activism, as the new achievement of judicial academic research in recent years, has been involved in fierce discussion and exploring since it’s introduction. The courts at all levels have also carried out judicial activism in-depth. Judicial activism has been put forward more than two years, and the public’s views about it are mixed. Wi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socialist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will, on serious perspective, reflec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judicial activism to the judicial construction and discuss its future development. Key words Legal system, Judicial activism, Social transformation, Rule of law 一、法律体系的形成与能动司法的提出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从1997年十五大、2002年十优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从开始被提出就作为一项政治欲求而存在。为了完成这一政治使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制定立法规划,从五年规划到年度规划,虽然立法规划并不是立法的法定程序,但其确反映了中国立法的政治性。这种在执政领导下有计划按步骤进行立法规划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缺失了社会考验和自我完善的重要环节,决定了它只能作为一个初级法律体系而存在,这一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成形,从此之后“立法时代”大体结束,“守法与执法时代”来临。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曾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现在中国法律体系概念,所蕴含的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法律体系观念。我国现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只是一个由立法制定出来的静态的法律不规范体系,一个希望通过立法就能够为司法、执法活动提供完全的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体系”。[ 钱大军、马国强:《论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误区》,《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在这一体系中司法机关在法律体系形成中的角色被明显排除,但这并不意着司法将一直处于消极的地位。实际上,司法在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开放和发展也需要不断的司法改革和探索。因此,在这一背景下的司法探索多趋向于如何在“有法可依”的时代背景下更多的运用和发挥司法的力量解决现今社会所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通过大量的司法改良和实践,完善中国法律制度。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