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寿保险在债务风险隔离中的法律功能(2)
时间:2023-03-22 22:4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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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2 一、 概述 当前市场经济的竞争激烈,私营企业生命周期短,到财富积累的后期,很多高净值人群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财富总量上的持续增值,而是财富的保全。由于在创业初期缺少合理科学的企业架构和资产管理制度,很多企业,尤其是传统的家庭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将企业的经营财产与家庭或个人的私有财产混为一体,从而把个人或家庭的私有财产置于市场经济竞争的巨大风险之中。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先前积累的家庭财富也随之陷入灭顶之灾,前半生通过自身的辛苦努力奋斗为自己和后代积累起来的财富都将可能付诸东流。虽然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属于公司以外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连带责任范围之列。但是《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股东依法享有的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股东对于公司债务也面临着须用其私有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为了应对债务风险,人们试图通过各种途径使用各种理财工具实现债务风险的隔离。在私人的财富管理领域,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基本路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隔离特定的债务当事人,另一种是隔离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市面上宣传的人寿保险的债务风险隔离功能就是通过购买人寿保险,隔离债务人特定财产。它试图通过寿险这一工具,将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从其用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责任财产中独立出来,免于法院对该特定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在重大债务发生后为自己及亲人构筑财产上的安全港湾。通过前期的合理筹划和保单设计,人寿保险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用以债务风险隔离从而实现资产保全的工具。 由于人寿保险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债务风险隔离功能,其也成为某些投保人恶意规避债务的工具,使得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与受益人的生存利益矛盾日益加剧,引起了立法机关、法院层面以及相关领域学者的关注。法律环境的不明朗、法院层面相关限制措施的出台、与此相关的一些司法判例的出现,都使人寿保险的债务风险隔离功能的发挥充满了风险。 本文通过介绍人寿保险的债务风险隔离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相关的法律依据、人寿保险保单被强制执行的可行性分析及司法实践,并结合目前司法现状、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法律价值及精神,正确合理地认识目前市场上尤其是保险销售行业宣称的人寿保险的债务风险隔离功能。From~优E尔L论^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由于人寿保险债务风险隔离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隔离债务人特定财产。为实现这一目的,人寿保险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往往是利他寿险合同,即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不为一人之情形。为方便讨论,对人寿保险合同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本文讨论的主要为利他寿险合同相关问题,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所涉及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 二、 人寿保险债务风险隔离功能的界定 (一)人寿保险债务风险隔离功能实现的理论基础 人寿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合同当事人较多,主要的当事人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各个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义务都不尽相同,并且各个当事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错综复杂,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合同。 在一个人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对于同一份保单,各类当事人有各自的不同权益。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实现财富在这五种人之间的流动,但这几类人互相之间的债务可能是完全独立的。例如,在我国现行法律层面上,父母与子女之间彼此的债务是完全独立的、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彼此的债务是完全独立的、兄弟姐妹之间彼此的债务也是完全独立的。因此,各当事人之间财富可以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架构进行合理筹划,从而较好地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其中比较常见的保单设计就是将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分离。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