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错案件中刑事违法性与民事效力的关系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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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错案件中刑事违法性与民事效力的关系

摘要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与民事效力的判断,是基于不同类型的法律进 行的判断,有其各自判断的法律体系。刑事违法性与民事效力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 的关系。除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的情形下,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应分别通过民法规 范和刑法规范判定行为的民事效力和刑事违法性,而不能一律使用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 判定方法,结果也不可互相援用,否则会导致立法初衷不能实现的后果。88160

Abstract:In intersecting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the judgement of the validity of civil action  and  criminal illegality of  an  action  are depend  on diffident types of  legal characters,

which are of different legal system of themselves。 the validity of civil action and criminal illegality of an action which expect the situation that is violating the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in the same time, is supposed to be identified separately by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rather than be used the method of civil after criminal or criminal after civil。 The outcome of it should not be

referred to each other, otherwise, it may lead the consequence that the aim of legislation can not be realized。源-于,优W尔Y论L文.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毕业论文关键词:刑民交错;无权处分;民事行为效力;刑事违法性

Keyword:Intersecting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Validity of civil action; Criminal illegality

一、刑民交错案件的基本概念与类型 1

二、民事有效行为与刑事违法性 1

(一)有效且合法的行为与刑事违法性 2

(二)有效但违法的行为与刑事违法性 2

三、民事无效行为与刑事违法性 4

四、刑民关系下违法判断的统一性和相对性 5

结语 6

实践中大量存在行为人直接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他人法益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 和违法性较为容易认定,但也有一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既具有民事有效性,而从整体上看 又存在触犯刑法的情形,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特别是侵犯了何种法益,应当 如何处理不无争议,司法判决也多有争议。为此,有必要对此类刑民交错问题做一梳理。

一、刑民交错案件的基本概念与类型 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指犯罪具有触犯刑法上的性质[1]。根据罪刑From~优E尔L论E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法定原则,应当将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事先规定作为前提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判断的核 心环节是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具体规范的规定;另外,依 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还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事违法, 从法理学的观念看,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债的不履 行和侵权[2]。从民法学的观念看,只有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里探讨违法性的问题,而在合 同违约部分一般不涉及违法的问题,违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行为,不能称作民事违法,该合 同行为可能是违法行为的唯一情形,只有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存在。何为法律强 制性规定,笔者将在下文阐述。

刑民交叉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 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3]。 也有学者解释为是指在某一案件中当事人的某一部分或全部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 件与民事关系构成要素的客观现象[4]。理论界有各种存在刑民交错案件类型的分类,但笔者 更赞同杨兴培教授的观点:第一类是案件事实仅在表面上存在刑民交错的模式,但仅具有单 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的调整范围,无需进入作为具有后置性保障功 能的刑法范畴内进行评价。如黄静天价索赔案1,该案当事人并未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 法索要财物,仅是行使正当的赔偿请求权,但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合理罢了,而并非恶意敲诈, 仅由民法调整即可。第二类是案件在表面上存在刑民交叉的模式,但实际形成的刑民交叉所 具有的相互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含民事的法律关系,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嫌疑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合同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此时就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中 可能存在诈骗罪的成立的问题,再如杀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也造成了民事侵权,需要进行 民事赔偿,上述几种行为在构成民事侵权的同时也违反了刑事法律,当这一行为由刑法进行 评价时,其引发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得到了确认,此时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依附于刑事法律关系 的。第三类是案件在表面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实际形成的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 向的、处于同位并列状态的关系,如债权人强行抢夺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构成抢夺罪的同 时另一方面也并未消除债权债务关系,分别产生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认定这一类的刑 民交错案件,不能以此法律责任消除彼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违法性与民事效力 的关系并非是“非此即彼”的、有明显界限的关系,因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与民事效力的 判断是基于不同类型的法律进行的判断,是双向的判断,有其各自判断的法律体系,所依据 的法律也有所不同。接下来笔者将根据民法上行为的效力与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关系分为:民 事有效行为与刑事违法性、民事无效行为与刑事违法性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