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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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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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特征

平行进口,在美国又称“灰色市场(Grey market)”,源于英文词组 Parallel import, 意指平行进口的货物。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 权人的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1

商标平行进口应有以下特点:(一)商标平行进口有三个主体,进口国商标权人、出口 国商标权人以及商标进口商(出口国商标权人和商标进口商可以是同一主体,即出口国商标 权利人仅在自己国家获得授权但是却将商品销售到进口国的情况),商标进口商必须是获得 了出口国授权但是没有得到进口国授权的经销商;(二)商标平行进口的客体即“真品”, 不同于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走私获得的产品,要求来源合法正宗。否则该商品未经商标权人的 许可而标有其商标标识,本就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销售本身便违法,进口到另一个法域自 然也是非法行为,也就不会产生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了;2(三)商标平行进口的行为即商 标进口人在未取得进口国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口该商品,与进口国市场上原有的 商品展开竞争。

对于“真品”的理解,可以这样认为:首先该商品在出口国是获得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同 意的,其次该商品进口程序符合进口国的海关监督,即流通程序合法。如 2001 年的“OMO” 案,因货物来源不明,不能证明是真品,便理所当然是构成侵权的;再如 2010 年的 Coty 香水案,香水试用品不同于明确用于销售的正装,也不属于所谓的“真品”。论文网

(二)商标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例 仅仅依靠概念,很难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产生共鸣,以下是有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一些

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可以对商标平行进口有一些直观的印象。

1993 年迪奥案:Christian Dior(克里斯汀·迪奥,以下简称迪奥)是法国著名的高 档香水品牌,荷兰销售商 Evora 未经许可私自购入进口的迪奥香水自行在荷兰销售而且在 Evora 公司的广告宣传册中推销迪奥香水,迪奥公司认为 Evora 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并在广 告中使用迪奥商标侵犯其商标权,此案最终被提交至荷兰最高法院进行审理。欧共体法院根 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认为已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购买者加以转卖是合法的,而在广告中 使用其商标去推销产品是转卖中合理的使用其商标的权利,那么其广告行为是合法的,当然

1   王莲峰。商标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

欧共体法院也认为如果转卖商品的方式会导致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则商标权用尽原则不 再适用,所以关键在于判断被告在广告中推销香水的过程中是否损害原告的声誉。本案中,   Evora 销售的迪奥香水是正品,并不会损害迪奥的相关声誉,因此不认为构成侵权。

2010 年的 Coty 香水案:Coty 公司是知名的香水生产商,以特别授权的方式经销其产 品且明确禁止任何经销商对样品、试用品或小样的商业用途。Simex 公司作为一个第三方的 经销商,向德国的零售商提供了两种 Coty 香水的试用品。这些试用品是由 Coty 公司在新 加坡的内部销售商提供的,明确是真品,且以不同的包装并标有“试用品”“非卖品”的字 样。Coty 公司认为这些商品的销售未经其同意,侵犯其商标权。而 Simex 公司则辩称 Coty 公司的权利已经用尽。本案最终被确认为侵权,理由是 Coty 公司已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确标 明了“非卖品”字样,明确该商品不同于正常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