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3)
时间:2023-04-04 22:4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4、法定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也叫定额赔偿,是指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难以确定,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 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法定数额幅度或基数额度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1根据 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侵权的法定赔偿范围是 55 万元以下,专利权侵权的法定赔偿范围是论文网 1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商标权侵权的法定赔偿范围是 300 万元以下,与欧美、日本等 发达国家相比,上述标准显然是很低的,难以起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赔偿数额确定的 问题,但这些规定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计算权利人损失存在的问题 由于专利侵权的专业性与隐蔽性,其涉及的证据往往具有数量众多、种类繁杂、技术 性强、知识面广、极易丧失等特性,取证过程十分复杂和困难。对于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 证据,由于与侵权相关的生产设备由被告控制,原告一般只能获得从市场上购买的被告生 产的侵权产品。但当侵权产品本身或其销售渠道较为特殊,以致在市场上难以获取时,原 告在举证上就显得很无力。对于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证据,由于与侵权有关的销售记录、 账簿资料都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无从获得,因此在证明自己确切损失时,存在极大障碍。 据统计,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专利侵权案件都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判赔,2这也可以佐证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举证之困难。 2、计算侵权所得存在的问题 根据民诉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用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时,须由原告向法院提供侵权人侵犯权利而非法获取利润的证据。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权 利人往往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而不能被法院采纳。 司法实践中,以证明侵权人不法收益的证据主要为侵权人的财务状况及销售记录等资 料,但这些都掌握在侵权人的手中,侵权人一般都不会主动提供给权利人这些数据。很多 时候权利人只能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有关证据,但在侵权人故意制作假账或转移销毁相关财 务记录时,有效证据的获得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想获得可以用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关于 1周晖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J].知识产权,2007(1):3. 2中国法院网.97%专利侵权案件判决采取法定赔偿 [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4/id/948027。shtml。引用时间:2017-3-29。 “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的准确数据都是很困难的。 此外,关于什么是“侵权人完全以侵权为业”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解释,现有案例表明, 如果侵权人有与受保护的专利没有关联的业务,有可能被视为非完全以侵权为业。由此可 以看出,计算侵权产品中受保护权利的合理利润都是非常困难的,对于权利人来说,想要 跨越这些障碍计算出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实属不易。文献综述 3、计算许可使用费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商标法》的规定,当难以确定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及具体侵权 人的所获利润时,也可以参照该专利或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金额,此时 的专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相当于在缺乏可参照标准时提供的一个参考基准。但是对于这个 标准应该如何选择,法律并未有明确的固定。许可的种类有普通许可、独占许对和排他许 可。不同的许可方式对权利人和许可人的约束力不同,因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用也会存在 差异。对于同一起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如果该专利或商标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地域中, 分别存在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那么当专利或商标侵权发生时,应运用哪个专 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对于同一种 许可方式,如普通许可,也会出现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域签订了不同的普通实施许可 合同的情况,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也很可能不尽相同,此时如何选择许可使用费也存在异议。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