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3)
时间:2023-04-08 15:13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1。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如果隐私权的主题不限定为自然人的话,即公司、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与自然人同样享有隐私权的话,这是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了隐私的概念,这是由于法人所享有的信息无法成为法律上人格化的客体。公司、企业等自然享有对其信息和领域的支配权,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等的确是公司、企业等所享有的隐私,但不是隐私权所维护的客体,应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的保障公司、企业等的权利。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所享有的其他秘密同理。2。隐私权是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牵涉到私人所有的姓名、名誉和肖像等,应当作为一项人格权范畴内的权利考虑。有部分学者认为隐私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认为私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获得收益。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具有多重属性,但笔者在此讨论的是当私人信息等受到侵害时的隐私权,且私人信息时常被视为“信息自决权”,表达个人自决私人信息等人格权益,故隐私权应更多地被看作是与人身、人格相关的权利。3。隐私权是一项可以积极排他的权利。若否定隐私权的排他属性,那么就无法赋予人们私力救济的机会和途径,导致不重视隐私权不能维护隐私权的严重后果,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秩序建设。 对隐私权的保护,前提需明确隐私权的定义,美国在此方面对隐私权的研究已颇有成果且值得借鉴。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1。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2。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3。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4。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物的隐私;5。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6。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7。关于性生活和其他私生活之隐私;8。关于不被他人监视之要求的隐私;9。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 从上述美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意便可看出美国界定的隐私权范围之广,涵盖了众多生活方面的细节。而我国对隐私权的涵盖界定尚不清晰,目前大多是从名誉权范畴讨论隐私权之内容。但笔者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三方面:私人信息不受侵犯、私人生活不受侵犯、私人空间不受侵犯。总结而言,隐私权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而隐私权的客体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住宅隐私和通讯秘密;2。个人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3。个人信息的隐私。笔者认为,个人信息隐私权是适应当下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必要的新增客体,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必然要求。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含义 在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含义确定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周汉华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个人信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部分学者则认为:“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见解推断出特定个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包含着私人生活的隐私且是界别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重要因素,其毋庸置疑是隐私权所涵盖的概念。不过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的含义应当受到扩张,当下的个人信息应当包括自然人拥有的可识别身份的数字信息等新兴的个人信息。文献综述 但属于隐私部分的个人信息较为容易受到主观的判定,因为每个人对愿意或可以公开的私人信息的判断不同,这将可能影响第三人对是否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判断。但一般而言,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当事人事前同意或在事后获得认可的都应当认为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故该部分信息不应当视为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而,个人信息隐私权应当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不愿或不便与他人公开的包括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和数字信息等个人信息且能够积极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