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3)
时间:2023-04-08 15:2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授权;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也无法掌握所有使用者的使用情况,即泛指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二)便于节约成本及非会员利益的维护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解决了衣食住行等物质层面的问题后,精神层面的消 费也日渐多元化,人们对作品的消费量也逐步增加。以 KTV 事业为例,2014 年我国的 KTV 数量已达 2 万多家,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日以万计”,其中难免有些非会员的作品,如果引 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那么商家就可以节约与非会员单独签约的成本,也便于非会员的利 益维护。对于商家和非会员权利人来说是互利共赢的。论文网 施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后,使用者直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来获得不同著 作权人的授权,而不再需要担心因为找不到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散布在全国各地而花费大 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交易的进行,而且能大大节约使用者获得 授权许可的成本。除此之外,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对非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发挥了 积极作用。正如上面所提到的,有一部分使用者会因为难以与权利人取得联系,而在未获得 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作品,这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而一部分著作权人在发现作品未 获得自己的授权而被他人使用时,往往只能发出一声叹息,其中缘由不是说他们对侵权人有 多宽容,而是因为侵权人的数量太多,并且这些侵权人“散落”在全国各地,这使得他们的 维权之路“荆棘满布”。尤其在互联网时代,权利人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精力去捍卫自己 的权利。通过实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这一制度,不但可以保护会员权利,而且非会员的 权利也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从另一角度来说,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进行维权,还大大 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延伸管理与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著作权作为一项私权利,应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但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却与之背 道而驰,大大限制了非会员的自由选择权,这无疑会挫伤公众的创作积极性。集体管理组织 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似有越俎代庖之嫌疑,违 反了私法领域内的自治原则。 音乐协会表示:“规定将严重剥夺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与协会观 点不同的是,笔者在阅读了大量的相关资料之后却认为,这一问题不应成为反对我国引入延 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因为自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毫无 限制的自然自由。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可能会剥夺著作权人的部分自主决定权,但不 是完全剥夺,而是综合考虑了公众利益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例如,针对不赞同引入延 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者所提出的:“延伸管理将极大侵害著作权人的私权”的问题,我国可以 采取在法律上赋予著作权人以拒绝集体管理权利的方式,保留著作权人自已处理作品的权 利,尽可能不损害私权利的意思自治。 (二)集体管理组织容易造成垄断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唐广良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世界潮流,但 以实际运作状况来看,草案的规定只会把本属于权利人的收益化为权利垄断收益,甚至成为 个人的牟利工具。”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 20 世纪 90 年代才开始在我国适用,相比于其他 一些法律制度,存在时间并不长久。就我国的现状而言,本来就几乎不存在集体管理组织之 间的竞争,若再赋予其延伸性的权利,那么集体管理组织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垄断著作权在 某些方面的行使。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