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3)
时间:2023-04-20 22:00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5。多变性 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科技为载体,近年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等观点的提出与实践,不断颠覆人们的想象。同时,互联网经营模式的变化使相关网络经营者间的竞争不断升级。技术的革新将加速新的竞争方式的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将以多元化的趋势进行发展。 6。低成本性 不正当经营者只需利用高超的互联网技术,不用到达特定的地点或于特定的时间便可开展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实施成本和风险极低。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不正当经营者获取的经济利益将是巨大的。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罚款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最多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罚款数额对于获利来说不值一提。低成本、高收益的诱惑不断吸引着经营者。 7。普遍性 2016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8826亿,普及率为50。3%,网络经济规模达到11218。7亿元。 面对如此巨大的互联网市场,机遇与竞争是共存的。经营者若能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必然可取得巨大的收益作为回报。然而,面对此强彼弱的现象,不正当竞争的氛围也不断弥漫。随着网络普及率的日益上升,竞争会更加普遍、更加激烈、更加频繁。 (二)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规定于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二章中,包括欺骗性交易、禁止垄断经营、禁止权利经营、禁止商业贿赂、禁止虚假广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禁止低价倾销、禁止搭售、禁止不正当有将销售、禁止诋毁商誉行为、禁止串通投标。除该11种具体列举的情况外,还可引用该法第二条 的规定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定义为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文献综述 1。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延伸 (1)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特点主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我们现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是所开发的产品技术的核心价值内容。一旦泄露,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将不可估量。网络虽有处理图像、文字等超文本技术,但互联网系统不可避免会存在漏洞,给所存储的信息造成安全隐患。不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会采取利用高超的计算机技术的方式获取目标对象的商业秘密。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黑客,他们利用自己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系统内部篡改、窃取、删除信息数据,甚至发送病毒。 (2)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商誉是公众对经营主体的积极评价,经营者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才能创造出来,商誉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互联网环境中,商誉对经营者来说尤为重要,良好的商誉能增加交易的可能性,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由于互联网的普遍性和即时性,若不正当竞争者编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被侵犯商誉权的经营者的损失将加倍扩大,同时破坏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环境。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