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在社会中的权利
时间:2018-06-04 21:0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摘要: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无论在哪个国家,都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仅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还要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因为儿童权利在和谐社会里能更好的得到文护。 毕业论文关键词:儿童;儿童权利;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23766 On Children's Rights in Society Abstract: As inpiduals, children have the rights of living, development, protection and participation in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In practice,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rights despite the law has ruled. To better tackle these problems, we should not only insist the view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but also learn from excellent foreign experience of lawmaking to offer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improving children right protec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insist building harmonious society to make a better protection of children rights. Keywords: children; children rights; childre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the principle of the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1 一、儿童权利的概述 2 (一)儿童权利的概念 2 (二)儿童权利的性质 2 二、儿童权利在保护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3 (一)儿童生存权在家庭中的侵害 3 (二)儿童受保护权在学校受到的侵害 3 (三)儿童权利与政府的关系 4 三、对现有儿童保护制度的完善 5 (一)完善婚姻家庭中儿童的生存权 5 (二)学校对儿童受保护权的完善 6 (三)政府对儿童发展权保护的完善 7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论儿童在社会中的权利 前言: 在今天的社会,无论在家庭中的孩子,还是学校和社会中的儿童①,都处于弱势和不利的一方。儿童被家人遗弃、实施家庭暴力、被拐买贩卖的现象从未停止。作为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却遭受这样的事情,不难证明儿童权利在社会 —————————————— ①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把18岁作为成年的界限年龄,本文所指儿童系指18周岁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 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我们要关注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拥有的权力,完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使他们在法律保护制度的“监护”下健康成长。 一、儿童权利的概述 (一)儿童权利的概念 对于儿童的年龄范围,各国有各自的规定,《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儿童的保护伞,他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儿童是十八周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本国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一规定被许多国家认可并执行,我国也认可这一规定,我国虽然把儿童称为未成年人,但儿童在我国使用上是模糊的,我国妇联认为儿童是指优尔周岁以下的孩子,我国《刑法》上认为儿童是14周岁以下的人,并没有统一的年龄。对于什么是儿童权利,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人们有不同的解释,虽然各抒己见,但从另一方面却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意识到,未成年人不仅是受保护的对象,他们也应该像成年人一样,拥有属于自己的权利。所以,得出一个概念:处于十八周岁以下的任何人,依据自身的主体特性而享有权利的,叫做儿童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生理上的差异,决定了应将基本人权和儿童权利相区别。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