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研究(2)
时间:2018-06-04 21:1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隔代监护 即由祖辈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的方式,占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16.9%。在父母均外出打工的家庭,基本上都采取这种方式。这一监护形式,由于监护与被监护主客体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容易造成对留守儿童的溺爱,只重视对他们的物质生活的满足而忽略对其精神和道德上的引导,而且这类监护人大多年事已高且大都受教育程度不高,无论从体力和智力上担当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养育的重任,都显的力不从心。 3.同代监护 即是由于父母双双外出打工,家里则是由年龄稍大的兄长、姐姐来照顾年纪稍小的弟弟妹妹。这种方式相对较少,但是也存在。这种监护方式下,由于监护人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种监护方式如同虚有。 4.不确定监护或监护缺失 我国农村地区还有少部分留守儿童根本没有临时监护人监护,而是自己独自生活,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虽然这些儿童在留守儿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他们的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普遍较弱,导致患病不能及时医治和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是容易被拐卖,二是留守女孩很容易成为被性侵害的对象。再加上这些留守儿童正处于青春发育期,通常自律性较差,情感波动较大,是非明辨力差,在父母监护缺失的状态下稍有不慎就会沦为问题儿童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