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淘宝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规定的研究(3)
时间:2023-06-13 22:5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缺少规制权利人滥用投诉权的规定 淘宝网所制定的规则,其中的多数规定都是针对侵权方或卖家,对权利人滥用投诉权 的规则设置却不太全面。很多权利人在明知在售产品并不侵犯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为了限制竞争对手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产品,就故意申请多个账号,多次投诉其竞争对手, 而此时,淘宝为了规避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关闭店铺,以求“自 保”。因此,这一行为不但会使相关的被投诉人因为不断接到投诉而造成店铺信誉受损,更 有可能因为权利人的恶意投诉而面临关店的风险,这对于被投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多 时候是难以估量的。 (三)过分依赖第三方出具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2011 年 11 月 14 日,浙江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 保护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 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经营者可以将难以判定的专利侵权投诉,委托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由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第十三条规定“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难以判定的专利侵权投诉、假 冒专利案件提交市级专利管理部门,由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书、假冒专利认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淘宝平台与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投诉 专利侵权的权利方提供基本的专利侵权的证据,被投诉方进行申辩后,委托作为第三方的 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然后再确定是否侵权。但是 这样看似客观完善的处理方式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即淘宝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作量, 过分依赖于第三方出具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 论文网 目前,在实务操作中,淘宝针对专利侵权的判定完全是依照“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 服务中心”出具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结论所作出的,并且没有给被投诉方再次申 诉或提交证据的权利,而是直接作出侵权与否的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虽然在处理作出 后被投诉人还拥有第二次申诉的权利,但是这时往往被投诉人的店铺已经被采取删除链接 或关闭店铺的惩罚,即使申诉成功,给被投诉人造成的损失也已无法挽回。而且,这样的 纠纷处理方式往往会与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相违背,而当“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的比 对结果与司法判决出现冲突时,淘宝又会以自己是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作出的 处理为由,推卸责任,这无疑会造成被投诉方的权利受损。 (四)“官方旗舰店”的滥用对商标权人的侵害 不论是淘宝店铺还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商城,都常常有“官方旗舰店”作为名称的 店铺出现,但是何为“官方旗舰店”,申请成为“官方旗舰店”有何要求,“官方旗舰店” 能否销售其他品牌的商品等问题,淘宝网的相关规则中还是存在规范不明的状况。而在普 通消费者的心目中,往往认为“官方旗舰店”的产品必然是某品牌的正版商品,或者是由 某品牌直销的店铺,由此可见,“官方旗舰店”这一名称往往会和商标一样起到表明商品 来源的作用。因此,对于“官方旗舰店”这一名称的滥用就很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 的误认,同时也会侵害相关商标权人的利益。 二、淘宝与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对比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