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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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4)

    新《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由于虚拟交易性质特殊,经营者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致使消费者无法获得经营者的真实信息,难以确定追责主体。而针对网络诈骗,何时由民法通则调整,何时由刑法调整,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未做出明确规定。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三)微商盛行但并无法律保障文献综述

朋友圈“商业化”日盛,目前的微商大致分两种,一种经过微信认证,提交了各种手续,开通了微信支付,在交易上通常通过公众号或者APP来收款;另一种则未经过微信平台的认证和审核,以个人名义在朋友圈发布照片和广告,交易时也不会走微信渠道,而是直接通过网银付款。

大部分微商都是处于非认证状态,正是此类非认证微商的诚信与维权问题最为突出,微商们深谙熟人效应之道,通常采用一些如“点赞领取商品”“转发优惠”等方式吸引顾客,但经过朋友圈层层推广,经营者信息更加难以明确,在取得营销效果的同时却无法兑现承诺。与此同时,认证公众号的“微商”也并非完全可信,一些公众号签署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认证服务协议》,千方百计通过认证的目的只是为了让搜索排名比较靠前、看上去比较靠谱,骗取顾客的信赖。要知道,微信认证只是对公众号提交的主体信息负责,并不能保障微商在交易中绕过平台端口进行私下交易。许多不法分子往往都是通过该方法获得账款,然后再将消费者从好友名单中删除,大多数消费者关心的是否按时发货,退换货保障等更是不得而知。付了款的消费者收不到货,账款被骗、求告无门,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无法确认。收到产品时,即使消费者对质量不满意,由于经营者已收到账款,消费者往往无法再进行退货、退款等操作。由于缺乏第三平台为资金交易提供一定的保障,只有转账记录而无正式的交易记录,该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微商的风险性。

总之,微信不是什么专业的网购平台,微信运营方对信息的准确性也没有建立有力的监管体系。对微商的侵权行为,微信最多也只能封其微信账号等,其侵权行为不会得到实质性惩罚,而消费者要挽回交易损失更是难上加难。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