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法律效力(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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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法律效力(2)

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主要问题在于,其买卖过程中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关系,有违于《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难以认定其属于有效的票据转让行为,即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这种类似“贴现”的行为,虽未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票据贴现的融资业务,但法律未赋予此类中介机构从事贴现业务的资格,因而不能将其视为贴现认可其效力。这就使得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效力备受争议。

目前,国内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交易频繁,纠纷的发生也呈递增态势。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买卖骗取银行资金,对正常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效力难以认定,同时又缺少有效金融监管,使得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交易处于灰色地带。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卖涉及到金融安全的问题,部分中介机构甚至有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的趋势。而目前国内经济形势严峻,不少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市场庞大,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行为盛行。在此情况下,则需要对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探讨,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法律效力。本文即从司法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效力认定出发,分析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存在的问题,进而无明确真实交易关系银行承兑买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期解决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行为效力的争议,发挥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积极意义并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论文网

   

二、司法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法律效力的认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合同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2015)浙甬商终字第474号冯浩展与王玉燕、潘宇赟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行为,因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做出实体处理。

(二)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行为的效力

1。 票据贴现行为

有观点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买卖属于非法贴现,买卖主体无贴现资格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行为是无效的。如(2014)豫法民提字第184号乔慧琴与洛阳健联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这种银行汇票的买卖行为,实属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均不具备票据贴现的主体资格,双方买卖票据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中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据此,河南省高院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2。 票据转让行为

有观点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行为无真实交易关系,而依《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真实交易关系应当属于票据转让的有效要件。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行为因欠缺要件而无效。如(2013)鲁商终字第140号“肥城通力萤石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山东省高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直接前后手之间应当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的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则不能享有票据权利。(2012)常民终字第678号案件中,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承兑汇票交易行为并不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因而票据转让行为无效。与此相反,交通银行中山支行诉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处等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票据是要式证券,文义性、无因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涉案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是有效的汇票。《银行结算办法》虽然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真实交易关系,但这并不是对汇票效力的规定。票据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基础关系欠缺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