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2)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2)

通谋虚伪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瑕疵,而意思表示又是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每一个法律行为中,都必须要先有意思表示,且此表示是为达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而为。“若此意思表示妥合情理,法律即赋予实效。” 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通谋虚伪行为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学理上当属无效,此点已经无可争议。但是,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现实中的难题是如何在纠纷出现后去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通谋虚伪行为,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本文通过对比现实中的些许案例,结合意思表示的解释,在通谋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下去合理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解决现实中的困境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一、通谋虚伪行为的适用范围

  (一)通谋虚伪行为概述

意思表示的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出现瑕疵则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德国民法上将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分为四种情况:心意保留、虚伪表示、戏谑行为,表示错误,虚伪表示正是本文所说的通谋虚伪行为。通谋虚伪行为是对于当事人之间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言,因此相对人不仅要知道此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且是在与表意人达成合意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作为意思表示瑕疵中的典型,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将其规定在自己的法典中。德国迪特尔·梅迪库斯定义是:“在一个虚假的行为中,表意人仅向受领人虚假地发出了一项意思表示,受领人对该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是同意的。在该行为中表意人与受领人都有保留,该保留是心照不宣的,并且还特别约定了外部所表示出来的内容不馋社工法律效力或成了法律行为的内容。” 台湾王泽鉴认为:“通谋虚伪表示(简称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日本富井政章认为:“虚伪表示者,与相手方通谋,而为假装之意思表示,常以欺罔其三者,及藉以达不法之目的,与相手方共为之。” 

我国民法中没有明确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规定,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相比于之前仅是有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欺诈与胁迫等规定,总则的出现无疑是为通谋虚伪行为的适用提供了法律的明确支持,司法实践中因为类似情况而不知该如何运用法律的混乱情况必将好转。

通谋虚伪行为的概念各学者之间论述不一,其内涵却是相同,及相对人之间互为通谋,对外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内心并不希望其发生的意思表示,以达到特定目的行为。

   (二)合同行为、物权行为

合同行为存在争议的地方并不在通常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法律行为,而是在多人契约中,例如社团的成立。争议的焦点在于,通谋虚伪行为中的真假意思表示是对立的还是平行。根据文义解释,通谋虚伪行为中的当事人应该存在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而合同的成立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样说来,便不可适用于合同行为。现实中,为了逃避债务而设立公司或其他社团的行为是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契约中的非真意表示是平行存在,而裁判的结果则是将其认定为通谋虚伪行为以保护合法的债务人。所以,通谋虚伪行为也是能够存在于合同行为中的。这样的规定保护了社团成立之前的合法债务人,但是若是在社团成立之后的合法债务人呢?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必将认定社团的存在是有效的,但是通谋虚伪行为下设定的社团是为了财产不被扣押,应该是无效的,两种合法债务的同时出现到底要保护哪一个?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