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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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4)

本文认为,不应该因为亲属法的特殊性而忽略没在的法律属性,作为总则内容的通谋虚伪行为也适用于身份行为。身份行为的法律效果大多来自于法律与伦理,但是不能否认最终的决定者是人的意志。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同样是当事人为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实行私人自治的手段,对于其中发生的通谋虚伪等当然可以加以适用。只是考虑到其确有特殊性,适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变通。

   二、须存在意思表示  文献综述

法律行为制度是构建民事立法体系与民法学理论的关键之一,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其重要程度无需赘述。 因而当意思表示出现瑕疵时,如何解决便颇为重要,第一步的做法是认识此瑕疵为何。实践中的常用的做法是对比法律上既有的法律行为构成与现实中行为构成,认定通谋虚伪行为本文亦采取此种做法。纯理论叙述略显乏味,分享两则案例共同探讨,以期尽可能说明白。

案例一:甲乙二人为多年好友,甲的儿子正值上学年纪,为使自己孩子进入县城的好学校,于是与乙商议,乙将自己位于县城内的房屋出让给甲,二人签订付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甲乙两人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的合同仍旧乙居住。两份合同过后,甲未支付房款,乙为支付租金。

案例二:丙公司需向银行贷款,但因欠款太多自己的名义无法获贷,遂与公司职员丁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过户丁名下。丁将房子抵押银行贷款,并将款项交至丙公司。后贷款由丁的朋友归还。现丙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房产过户丙名下。对于以上事实,双方均认可。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