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下国家秘密范围的界定(2)
时间:2023-09-13 21:50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概述 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们得从记载中最早赋予普通市民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瑞典的《出版自由法》说起,[ ]这部法令因执政者的野心不断被废止。几经修改才变成现行的《出版自由法》,其中规定的有关人可以申请公开一些官方的文书是相关法规的鼻祖。在1946年,联合国的第一次大会将普通公民的信息自由权规定为基本人权,而“信息自由”恰恰是“信息公开”的前身。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信息公开”概念的国家,其于1966年颁布的《情报自由法》中,明确规定除了九项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不予公开以外,一切政府文件必须对公众公开。这九项分别为军事、外交、内部人事活动、金融、科技、执法信息、个人资料、地球物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方面。任何人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只要能指明所要求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手续和费用,都能得到政府文件。[ ]这部法保障了私人取得政府文件的权利,这在美国历史上是一次。在其推动下,美国相继出台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电子化信息公开法》等关于行政信息公开的法案。 20世纪90年代,信息公开这个概念传入我国。经2003年的非典事件,我国在这一段时间内有许多地方出现了信息公开的立法高潮,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了在信息化时代,信息公开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资源。地方立法工作推动了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全面发展,同时也使行政公开制度建设获得了相当的成效。[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论文网 3。 我国法律对国家秘密的相关规定 国家秘密的法律概念是于我国1982年的《宪法》第52条中初步提出的,但该条并没有对国家秘密进行具体描述,而且《宪法》第67条将国家秘密以义务的形式来约束我们。一直以来因缺少宪法解释以及宪法在司法个案中的适用,宪法上的国家秘密究竟内涵如何界定,一直是语焉不详的。[ ] 而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则是对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进一步规定。其中对保密范围做了规定,并且其规定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这三个等级,同时其中也要求标明密级。除了确定密级的法定程序外,其中第15条也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规定仍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指导思想也与其相一致。根据其中的第19条也可以发现,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思想相比,是完全不能一致的,因此逐渐跟不上时代需求。 (二)国家秘密基本理念概述 1。 公民知情权 信息公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公民实现自身知情权的制度,也可以说其自身存在的基础一般即为公民的知情权。该权利一般公认为最早是瑞典于 1766 年所制定的《著作、出版自由相关法律》中,其中明文赋予公民请求公开公文书的权利,后其经过多次修正,使之也具有宪法位阶的效力,成为了现代“知情权”的开端。[ ]知情权的概念是指公民享有自由地取得各种自己所需的信息并进而向相关部门请求提供信息的权利。按学理上来说,知情权的意义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自由,尤其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保障需要,保证他们拥有取得各种所需信息的权利,国家公权力以及各种社会力不得阻止;另一方面则是要求国家的各级政府及机关,应将其所拥有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公民进行公开。[ ]政府其实是建立在公民的委托和同意上,同时其为了达成国家的基本目的,尤其是保障公民权利自由,便因此成为了最大的信息收集和拥有者,以此来保证国家的正常运行。但这些信息就如公共财产一般,应该都归全体人民所拥有,而且公民为监督政府、参加公务等与知情权相关的活动,有要求政府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 ]故知情权,并不仅仅只有被动地不受阻止地接受信息的权利,而且还有主动向信息来源提出要求获得信息的权利,同时也更加保障了公民能参与政府工作中。[ ]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