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下国家秘密范围的界定(3)
时间:2023-09-13 21:50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 国家保密权 知情权和保密权是两个相互矛盾又相互协调的的权利,它们价值的共同关注点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知情权因公民对政府的信任而存在,而保密权则更不用说,其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以及秘密利益存在着。[ ]保密权在现代社会可以理解为是人民赋予国家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主要来源于公民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出让了一部分权利。保密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一方面体现在其所拥有的国家强制力,被规定为一种义务;另一方面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由国家的相关机构依法行使。该权力与公开制度相互对立又相互协调,两者相互共存才能使得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更加完整。[ ] 二 实践中国家秘密界定的难题 (一)对政府信息的可分割性原则的忽略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申请人往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公开的内容与不可以公开的内容往往经常交织在一起,导致政府机关有时会滥用国家秘密范围。这时候其实我们应该准确地应用可分割性原则,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这条规定体现出了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可分割性原则,它的主要作用是将某项政府信息进行分割,前提是这项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且能够区分。并且如果要运用该原则,必须将其进行分割后产生的内容可以不泄漏不予公开的信息。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后,我们再可以去对可分割原则进行讨论。其实运用该原则最主要的是能够去将一项信息作上述规定中的区分处理工作。可区分的,就要求这些信息不能相互交错存在。不能区分的内容如若提供任一部分则可能使当事人获知信息的全部内容。[ ]而可以处理的则是要求不予公开的信息与可公开的信息能分离,要求这部分信息不能是残缺不全的,特别是进行过分割操作的信息,其不完全会影响申请人对该信息的判断和运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分割信息,我们如果要进行分割工作,就要先确定该信息内容。如果主要内容是人民需要的,那么我们就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该信息进行解密工作并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内容排除。文献综述 如赵树金诉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案例中,原告要求公开的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问题,这一个申请内容既包括了可以公开与不可公开的部分,但其实在实践过程中相关的房屋土地管理局部门将该信息不予分割地统一予以拒绝,又或者可以说很难去区分内容中可以公开与不可公开的部分,因为其界限模糊,很难拿捏到底这一部分信息该如何区分。但其实在本案例中的安置资金的证明可以被分割成几部分,其中就包括了原告的那一部分,我们不能光以整个证明涉及到了他人的权利就予以拒绝,经过法院的审理,就要求被告对已获取的信息进行分割处理,将原告所能获知的信息对其予以公开。被告的辩称即是因该政府信息整体涉及到了商业秘密才被不予公开,这其实是被否定的,一个证明文件不仅仅只有涉及到一方的权利,而且还涉及到了原告的权利,其在自身涉及到的范围内申请公开,我们应该对这样的申请予以考虑,将信息进行适当地分割。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