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的打击错误(2)
时间:2023-09-21 21:1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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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法定符合说批判的回应 7 (三)对法定符合说的提倡 8 四、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引 言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认识错误和抽象认识错误。学界关于抽象认识错误的争议较少,而较为复杂的具体认识错误又划分为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关于具体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刑法学界争议较少,实务和理论界对此观点较为统一,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具体认识错误当中争议最大的打击错误问题。具体的打击错误指的是行为人由于客观因素的原因导致主观上认识与客观事实出现了不一致,而出现的不一致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因此具体的打击错误又称之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大陆法系的德日刑法理论在处理具体的打击错误问题上观点并不一致,而我国也存在着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加之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又涉及到行为人是否仍然成立故意犯罪,以及解决犯罪形态的问题。由此,探讨刑法中的具体打击错误问题实属必要,本文借此机会在探讨具体打击错误范围的基础之上对其处理原则进行一次粗浅的展开。 一、具体打击错误的范围 (一)具体打击错误的含义 具体的打击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了错误的结果,且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最为典型的案例是:甲欲开枪射击乙,由于没有瞄准,最终导致丙的死亡(案例一)。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甲对乙有杀人的故意,而最终因为客观因素(如枪法偏差)导致了丙的死亡。当然,打击错误不仅存在于上述以“人”为对象的案例中,也存在于以“物”为对象的犯罪中。比如行为人欲杀害仇人的宠物狗,却由于枪法偏差造成路人的宠物狗死亡的后果。在上述案例中以物为对象的客体也属于打击错误的范围。 当然刑法所要探讨的打击错误并不是泛指任何一切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的情形。打击错误中的主观认识指的是犯罪故意,客观事实指的是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结果。 因此,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却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导致行为发生偏差,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打击错误的问题。如甲在荒山中打猎,欲射击野兔,由于没有瞄准将前来的探险者击中,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而不属于打击错误的讨论范围,而是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反之,如果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而其行为没有造成构成要件的结果,因而也不存在打击错误的问题。如行为人甲意欲杀害乙,因为枪法偏差,击中了花瓶,此时则落入未遂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问题。论文网 其二,主观认识错误的犯罪故意也不是泛指任何故意。当行为人对另一对象存在间接故意、概括故意时,此时不存在打击错误问题。例如甲欲杀死乙,明知乙的旁边站着丙,自己的行为很可能会危及丙的安全,却依然放任结果的发生。此时,行为人对于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也就无须探讨是否存在认识错误问题。 其三,打击错误必须要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如果无特定的侵害对象,则意味着无论侵害何种对象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打击错误也就无从谈起。例如甲欲杀乙,在乙途经的马路上扔下定时炸弹,导致不特定的丙、丁等人的伤亡。此例不应认定为打击错误,虽然甲意欲伤害特定的乙,但由于其行为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性质,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也应当预见却放任结果的发生,故而不属于打击错误的讨论范畴。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