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的打击错误(3)
时间:2023-09-21 21:1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具体打击错误与具体对象错误的界限 1、区分两者的意义 英美刑法理论并不区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 而德日刑法理论对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分,历来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难点。相较于上文所提的关于打击错误的经典案例,对象错误的经典案例是:甲欲枪杀乙,却把丙当做乙进行射击,最终导致丙的死亡(案例二)。关于对象错误的处理同样也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分。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上想杀害“那个人”,客观上也确实杀害了“那个人”,在杀人的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杀了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也就是说,在对象错误问题上,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得出结论的路径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其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而正如笔者将在下文所探讨的具体符合说关于对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上,具体符合说认为在典型的打击错误即上文的案例一当中,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最终择一重罪故意杀人未遂处断。也就是说具体符合说对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处理上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故意杀人既遂一个是故意杀人未遂。然而问题在于,实务中会出现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难以区分的情形,具体符合说对此难以做出回应。区分这两者的界限是具体符合说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意义之所在。 2、具体打击错误与具体对象错误的区别 打击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发生错误,指的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错误,包括在操作上以及客观的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预期结果不相符。而对象错误指的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对行为对象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也就是行为人自身主观上的错误造成发生的结果与预期不相符合。两者可以通过“着手”这个判断标准进行区分。打击错误在着手之后出现错误,而对象错误则与着手同步。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两者区分的困难之处在于存在间接正犯、教唆犯、隔离犯的情形。其实质还是在于判断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什么时候已经“着手”。 (1)间接正犯 例如行为人甲欲毒杀乙,在包裹单上写下乙家正确的地址,想利用不知情的快递员投递毒物到乙家。但由于快递员看错地址,投递到了隔壁房门的丙家,不知情的丙中毒身亡。在本例中则要具体判断该毒物的性质。如果该毒物只要一旦接触空气则随时会造成人员伤亡,此时应当认定行为人甲开始邮寄时就已经“着手”,之后由于快递员的失误造成丙的死亡,此时行为人先行着手而后发生错误,因此应当为认定为打击错误。如果该毒物只有在被害人打开包裹后并使用才会发生危险,此时的着手应当认定为到达主义,即当不知情的快递员将毒物送到乙家时才算着手。此时,错误与着手同时进行,则是对象错误。 (2)隔离犯 隔离犯指的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如行为人甲欲杀害仇人乙,在乙每天上下班的必经荒僻小路上埋下地雷,并设定家下班经过的时间点爆炸。不巧合的是那天乙请假由丙代班,最终造成丙的死亡结果。如果认定行为人甲埋下地雷即为着手,此时错误产生在着手之后,应当认定为打击错误。如果认为路人经过引爆地雷的那一刻为着手,此时为对象错误。究其实质还是在于判断着手。着手指的是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此,对于隔离犯的着手应当具体在个案中判断。文献综述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