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分析(3)
时间:2023-11-23 21:5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与商品房买卖关系均依法成立,《商铺买卖 抵押协议书》不属于流押条款。理由在于: 根据《合同法》第 32 条④规定和第 44 条第 1 款⑤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 买卖抵押协议书》都是依法成立并且生效的合同。本案当事人事实上对于同一笔钱款先后 形成了民间借贷和商品房买卖两个法律关系,是并立又有联系的两个合同。 《物权法》第 186 条规定之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以避免导致对抵押人的不 平等。本案中,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是流押条款禁令。《商铺买卖抵押协议书》中并没有说 某汽车城公司届期无法清偿债务,24 套商铺所有权转移为某居民委员会所有,而仅约定债 ① 张伟:《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论》,《法学评论》2016 年第 2 期,第 176 页。 ② 《物权法》第 186 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 权人所有。 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4 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④ 《合同法》第 32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⑤ 《合同法》第 44 条第 1 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务人届期无法清偿债务,只能通过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实现。当事人在《商铺 买卖抵押协议书》中约定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商铺买卖抵押协议书》进行担 保,并且通过《商铺买卖抵押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条件, 该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上,当事人对于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买卖抵押协议书》具有一定地 选择性,且以合同的选择履行方面来说,某汽车城公司更具有主动性。因此,《商品房买 卖合同》和《商铺买卖抵押协议书》都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商铺买卖抵押协议书》 中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没有达成,所以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想要达成的效果,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和表达。 如何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事关当事人利益,亦决定了案 件审理能否公正。笔者立足于当下一些不同的观点,分析此类合同的性质,希望对该问题 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 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甚至最高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普遍认定买卖合同为 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但该如何理解此种担保?一种观点认为将此类合同归入为“名为 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中有流押条款为由,同时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 和其借贷担保的效力,最后主张履行民间借贷合同;另有观点认为将此类合同判定为“名 为买卖,实为让与担保”,接着再肯定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下面将具体分 析这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究其根本是对当事人具有商品 房买卖的意图做了全面否定。实质上,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看作为当事人所为的通谋 虚伪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仅仅是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表面形式,但其本意为由此 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商品房的买卖作为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的一种保障方法。我国法 律没有对通谋虚伪表示做专门规定,一般以“恶意串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等规定作为变通。但以此说来解释本案,并不可取:来自优I尔Y论S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