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文献综述(3)
时间:2018-07-19 22:0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2 违宪审查的含义 违宪审查概念的界定已经在我国的政治、宪法和行政等学界成为了热门问题。我国学者对违宪审查定义也各持己见,具有代表性的有:违宪审查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审查,主要是裁定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政府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1];指享有违宪审查权力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确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一种制度且运用审查和裁决形式[2];还指国家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来裁决违宪行为的制度,主要审查的是法律、法规、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3]。 根据我国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违宪审查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享有审查和裁决权力,并对所指的某种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即国家权力中含有违宪审查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享有这种权力并行使这种权力,宪法规范和宪法精神是通过权力的强制性保证实施的。这种权力是必须依靠国家权力才可以实现的。事实上国家权力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要想在现实中实现这种形式,就必须被特定的国家机关享有并且能够在实践中享有。违宪审查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作用上都存在不同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方式。由违宪审查机构所作的结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终局性的。从宪法监督的主体而言,任何公民、组织、政都有权利和义务去监督宪法,都可以对违宪的立法或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违宪审查机关如果对某项立法和行为做出了违宪的结论,那么该项立法或行为将会被撤销或者修改。我国想要对违宪行为起到根本的监督作用就必须要通过违宪审查机构的审查[4]。 据此,违宪审查是指我国的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或专门机关通过享有的专门权利行使违宪审查权,必须根据法律程序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合宪性作出审判和裁决,并对违宪的方式作出的司法判决和宣告其效力的制度性安排。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