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规划地方法规比较分析以南京与徐州两地为例(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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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规划地方法规比较分析以南京与徐州两地为例(3)

第一,凸显利益主体多元化特征论文网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政府、公众、市场,甚至是规划编制单位等主体的多元化。在“规划的制定部分”,《城乡规划法》第16条规定了详细的人大监督措施,为公众参与提供了保障;第24条对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的资格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规范编制行为。在“规划的实施与修改部分”,第一次明确要求要“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体现了深刻的时代精神和人文关怀。

第二,体现城乡规划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和镇的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确定。这一方面说明对于城市的定位应该依据更高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战略导引;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实际的规划运作中,城市的性质、目标等问题在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情况下,面临着一系列“虚化”的尴尬。城市的空间资源与战略导向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规划也必须顺应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并摒弃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定位模式。

第三,规划调控从内部引导转向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打破了“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 ,将

以市、县、镇、乡、村为网络结节区的城乡居民体系纳入了同一法律框架,实现了规划管理的城乡空间统筹。另外,在城乡空间资源统筹方面,《城乡规划法》带有强烈的资源紧缩利用,以及城乡环境的“紧约束”的特点。比如提出了“节约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护耕地”等要求。

三、《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一)立法进程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南京市城乡规划建设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原《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于1990年,但随着2008年国家《城乡规划法》、2010年《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继颁布实施,《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内容,尤其在实施城乡统筹、完善规划编制体系、规范依法行政、加大监督惩处机制等重要方面出现了与上位法不相符合的情况。同时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文献综述

 2011年,南京市人大正式将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经过近一年严格的立法程序,在多次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经南京市人大通过并经江苏省人大批准,于2012年10月26日正式颁布,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共计64条,分为七章,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1-8条),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9-22条),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34条),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35-50条),第五章监督检查(51-57条),第六章法律责任(58-61条),第七章附则(62-64条)。

  (二)新法亮点 

    1。赋予两县完整的规划管理权限

原条例在规划实施管理权限上,对高淳、溧水两县采取的是有限授权的方式,特别是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两县只能审批10亩以下的土地或者不超过20亩的临时用地。为充分调动区县发展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能,新条例第五条在强调县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接受市规划部门指导与监督的基础上,规定“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既考虑了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区域较大、市规划部门对两县的规划管理较难实施的实际情况,也是对去年以来南京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强区县(园区)政策的直接体现。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