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完善(4)_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移动版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完善(4)

(二) 规定合理的适用范围和严格的适用条件

除了第 148 条所确立的适用范围标准外 ,对存在极度恶劣的情节的犯罪活动,比如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必须具体结合案情具体规定。

为了保障适用条件严格适用,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的概念就是在特殊的技术侦查措施无法发挥作用或作用不大的时候,才能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完善非法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侦查部门得到信息,技术侦查得到的,具有证据效力。但未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在各国的实践中表现的相当复杂。其中大多数国家主张对未按法定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材料应当予以排除,特殊情形可予以价值衡量。然而,我国法律规定虽然明确确定了获得的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但并未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更有必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中,既要保证程序正义,与此同时,又要扮演好保障公民权利的角色,所以对此立法的过程就是种种价值平衡与选择的过程。如果只要是非法证据就被排除使用那么最后就极有可能会因为缺乏证据无法认定犯罪从而直接导致犯罪率的升高 ,但如果全部允许非法证据的使用又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侵犯。

(四)完善适用程序

其一,使批准主体明晰化。相对于一般的技术侦查手段来说,特殊技术侦查拥有一定的隐秘性。这也可能造成一个困难复杂的不利后果,即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侵害。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保护各地合法公民的正当权利,全世界各地区的法制领域都利用立法手段来对此作出保障,对使用技术侦查的条件和范围做出来层层的限制,即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才能采用特定的侦查行为。如前所述,做法存在多种弊端,其中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技侦措施的滥用,所以对其审批制度的改变是完善技侦措施的必经途径。因此,对于我国侦查机关内部行政性的审批程序更需要进行严格控权。基于以上论述,必须向同级检察机关报批。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