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山东辱母案为例(2)
时间:2023-12-18 21:22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古代,统治者形成具体的法律意识、成型的法律概念和学派以及系统的法律体系之前,统治者的管理方式一般依据习惯,而习惯会产生道德标准。自周朝始兴礼法,即以礼为法。礼在当时是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等级制度的标志,是统治者进行管理活动的标准。也就是说,在古时候,统治者更多的是凭借道德标准对国家进行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于法的概念逐渐从道德和礼法的概念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分支,有了属于自己的学说,直到法家形成,我国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有关法的概念的学说。但是从古至今,法不离德,从早期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如今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法律与道德虽然走上了两条不同的道路,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深刻表达了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在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社会进程中,制定法律必然要求符合道德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完全遵循道德标准。法律和道德就像两条交点无限远的直线,彼此贴近是必然趋势,但永远不可能达到完全相同的无限远的那一点。可以说,法律是一切行为准则的底线标准,以维持社会平稳运行,维护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为目标,而道德是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自己和他人进行更高要求评价的标准。 因此,法律的进步意味着稳定,而道德的进步意味着文明。然而,在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对同一案件的双重评价标准,使得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即在同一社会系统内作为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两种规范在某些时候存在着不一致或不和谐。 (二)冲突的集中体现论文网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具体表现集中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在一些案例中有所冲突。由于一些案例涉及到一些敏感的道德概念,群众的道德标准往往对司法判决产生更高的期待,更加期待道德层面上的公平与正义来平复自己对于案例中有悖道德标准行为愤慨,“辱母杀人案”就是典型。 但一般来说,正义有两种情况,包括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正如当代最著名的法学家哈特所说:“正义观念的结构是相当复杂的,我们可以说它有两部分组成:(1)一致的或不变的特征,概括在‘同类情况同样对待’的箴言中;(2)流动的或可变的标准,就任何既定的目标来说,它们是在确定有关情况是相同或不同时所使用的标准。” 就是说在分析具体个案的时候,代表正义的“法律”与“道德”有各自本身的侧重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一方面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也就是法律规则所针对的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就是审判结果也就是具体条文在具体案例中应用的结果与道德标准有冲突 ,导致法条难以满足道德需求。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山东辱母案”的体现是,于欢因不堪受辱维护母亲的行为,符合道德标准,符合人伦情理,任何人对于欢“无动于衷”不抱有任何可期待性;但是对于欢是否“正当防卫”的热议,是因为我国法条对正当防卫的评判是生命权是否受到威胁,不包括侵害精神层面。该案中,催债一方对于于欢母亲的侮辱及折磨,显然触碰到了“母亲”这一敏感而又至高无上的道德概念,引起了轩然大波。然而,在万众期待道德层面的公平正义的同时,聊城中院的一纸“无期徒刑”的判决,将舆论浪潮彻底引爆。对于于欢母子的同情以及催债几人的愤慨,警察不作为的质疑以及法院判决的争议,使得舆论压力居高不下。可以说,这是近几年中法律与道德冲突最严重的事件之一,当然,二审目前还未开庭,加之最高检派员调查监督,使得舆论浪潮的压力为之一缓,但可以预见的是,当二审开庭时,整个社会的目光依旧会关注这个案件的走向;其次,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有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难以调和。因为对于多数人来说,法律意味着公平,而道德代表着情理。日常生活中,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事例太多。在“辱母杀人案”中,基于道德引导下的社会舆论出于对母亲这一身份的尊重,一边倒地支持于欢的反抗行为,而对于非法拘禁他人侮辱母亲的催债一方几人来说,舆论中喊打喊杀者绝不在少数。可见,道德多是感性的评价方式,而我们的法律虽然要求有一定的人情味,但在更多情况下,是中立的,是理性的。这就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了理性与感性的冲突,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感性代表着大多数却没有执行力,而理性有执行力却在某些时候难以满足感性群体的情感需求。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