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情况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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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情况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3)

(三)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的比较

将两种理论放在一起比较,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两者在典型的共犯案件中解决问题的效果是一样的。从共同犯罪解决的问题可以看出,在认定共犯的时候其实就是为了解决一个违法事实在成立共犯的情况之下,要将其归属于所有为这个共犯事实提供了物理因果联系或者心理因果联系的人【 】。例如:甲乙一起去教训丙(默认甲乙满16岁),但其实甲暗自想要杀害丙,但乙不知,认为只是简单的殴打,最后由于行为暴力,两人将丙打死,但能够区分出丙的死因是甲打在丙太阳穴处。在这个案例当中,若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来看,首先甲与乙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并且两人完成了意思联络,但仅为甲有杀人的故意,乙没有,其次二人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即暴力殴打,最终导致丙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甲乙二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存在过失,应当预见自己与甲的行为足以致死丙死亡,认定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犯。若用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来看,甲乙二人共同的实施了致使被害人丙死亡的违法行为,即可认定甲乙成立共犯,所以把致使丙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此共犯行为添加了作用力的人,则既归属于甲又归属于乙。甲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犯。从两种理论角度分析本案,最终的结果相同,甲乙二人都需为丙的死亡负相对应的责任,并且最终的结果也是合情合理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在面对复杂案例的情况下,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往往会出现判决结果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不利的现象,反而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更能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对案件当事人负责。例如:甲乙一起去教训丙(默认甲乙满16岁),但其实甲暗自想要杀害丙,但乙不知,认为只是简单的殴打,最后由于行为暴力,两人将丙打死,但只有一个致命伤,并且查不清楚是由谁导致的。在这个案例当中,若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来看,甲乙两人完成了意思联络,但他们只在共同伤害的范围内有通谋,甲有杀人的故意,乙没有,二人都实施了暴力殴打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丙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无法分清致使被害人丙死亡的伤口是由谁导致的,基于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只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认定乙成立故意伤害罪。这就出现了丙死亡的违法事实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既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打击了法律的形象,不利于稳定。而若用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来看,同样甲乙二人共同的实施了致使被害人丙死亡的违法行为,即可认定甲乙成立共犯,丙死亡的违法事实既归属于甲又归属于乙,他们都为丙的死亡行为施加了作用力,其次再判断甲有杀人的故意,乙只有伤害的故意,但乙存在过失,其应当对丙造成重伤及以上结果有预见,故而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结果加重犯。文献综述

通过上述的两个案例可以发现: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更为适合当前更加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对典型案例时,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与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都能够对案件做出恰当的合情合理的判决,但当面对较为复杂的案件时,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则存在着诸多弊端,例如:为了符合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而无法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现象;有些案件因为当事人年龄不满足或者当事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甚至出现不能认定为共犯而无法追责的现象,都导致了司法不公,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则恰恰能够避开类似的缺陷,其采取以不法为重心、以正犯为中心、以因果性为核心的基本方法,【 】单从违法构成要件的层面来考虑,把行为和结果归属于所有的人,再看行为人个人能否对结果负责,从而使得在案件处理时无需为了程序正义而牺牲被害人的实体正义,最大范围的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多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