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与规制(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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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与规制(4)

(二)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文献综述

在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案件中,区别于一般案件,有四处不同点,第一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跟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育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第二点,国家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跟多的诉讼权利,相对而言还有更多保证实施的措施。第三点,对于证据的运用,要有较高的证明要求,这点就是防止未成年人被污蔑和糟蹋。第四点,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设计表现出更多灵活和缓和宽松。 总之,我国现在司法实践实在对未成年人实行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的司法保护。用来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目的在于努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我国经济水平持续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在法官办案参考书上也有提,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严重的程度酌情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另外就在今年,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前日提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司法要求, 诉讼程序 名称中“特别诉讼程序”是指,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基础上,针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点而采用的诉讼程序,其中包括国家亲权原则、轻罪封存原则、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原则等诉讼规则,区别于成年诉讼程序名称中“特别诉讼程序”是指,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基础上,针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点而采用的诉讼程序,其中包括国家亲权原则、轻罪封存原则、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原则等诉讼规则,区别于成年人犯罪主体的诉讼方式。

(三)未成年人犯罪后果严重

法律是规范人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最后一道底线,而青少年在未成年时却误入歧途触摸雷区,这是自己人生的悲哀更是社会的一种隐痛。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轨迹都如一纸白书,我们都希望他能画出色彩缤纷的图画。但总会有人误入歧途,对自己的人生不负责任。在青年时期就触碰法律将会严重的影响自己的未来前途,限制就业方向。并且会在自己人生履历留下污点。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