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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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2)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单位制定的劳动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企业职工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相应的赔偿。内部劳动规则想要产生法律效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制定主体合法

劳动单位内部规则之制定主体必须符合法律之规定。以企业名义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对该企业的整体行使统一管理权的内部机构,通常应当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中处于最高层次的机构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可以和企业内部的其他机构进行讨论或者由其他的内部机关起草,然而不得以企业的名义颁布,因其不具备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主体资格。如果想要使其起草的内部劳动规则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经过批准和有决定权的机构确认才能颁布并生效。

(二)内容合法

劳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合法,就是指劳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之内容应该符合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过其规定之范围,否则,将会因违法而导致无效 。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指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制定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必须符合法律之规定,此为其内容合法的基础。对于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的,企业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不违背该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法律尚未明文规定的,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则应该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以期达到合理与公平,使得企业职工易于接受,巩固用人单位内部的稳定与团结。

(三)程序合法

劳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之规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要想产生法律拘束力必须通过民主程序的确定。对劳动单位内部规则中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事项的部分必须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进行讨论与协商,听取职工代表或者劳动者的建议,然后根据他们的建议修改或者起草用人单位劳动规则的制定方案。企业劳动规章制定完成以后要进行公示,让企业职工知晓是企业劳动规章生效的必要条件,劳动单位若没有对企业劳动规章进行公示,该内部劳动规则不产生法律效果,对企业职工没有拘束力。

三、内部劳动规则存在的问题文献综述

    目前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立法相对零散、不成体系,法律的不健全和执法的不严格,导致劳动单位在制定企业劳动规章时,往往出现一系列缺陷。 具体表现如下:

(一)内容违法或者不合法

劳动单位通常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考虑,在企业劳动规章的制定中,内容往往对企业职工的权利有较多的限制,而对企业职工权利的保护规定极少,这样会对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产生负面影响;有些企业劳动规则中甚至会存在一些违法的内容,如有的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女性职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不得怀孕、禁止结婚,男女职工之间禁止谈恋爱,对企业职工任意处罚,极大地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

(二)制定程序不民主

大多数的企业劳动规章都是企业为了便利自己的管理而制定的行为标准,虽然在制定过程中有企业职工的参与,但劳动者在组织、经济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话语权往往较弱甚至没有,最终企业才是企业规章的决定主体。目前,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企业按照企业劳动规章对企业职工作出一定的处罚时,企业职工不服而引起的,而案件审理的焦点往往是内部劳动规则是否有效 。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