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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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2)

法律上除了无效婚姻之外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二者区别如下:即无效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指违反公益要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则是主要违反私益要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二者都属于婚姻的瑕疵状态。

(三)无效婚姻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古代,礼法中都规定了婚姻有效的条件,概括而言无论违反哪一种均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完全遵循礼与法相结合的时代背景。从法制角度看,如《唐律疏议•户婚》所规定的两大罪名——“嫁娶违律”与“违律为婚” ,包括同姓为婚、强娶为婚等,在这种情形下,往往不仅婚姻归于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以具体违法情形论处。从礼制角度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必须经过的,还有法制史中的一堆婚嫁习俗,最常见的便是六礼,几乎所有的婚嫁都要经过这些繁杂的环节,否则婚姻效力不被认可。

我国近代时期,1950年和1980年分别对无效婚姻制度有所规定,但比较笼统,在司法上难以执行。到了现代,我国的结婚制度仍处于不完整的状态。1994年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确立了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规定了对违法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予以处罚的情形得以明朗化具体化,加强婚姻法对于违法婚姻的羁束。然而,《婚姻法》仅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根据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的不同,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大类。 

 (四)无效婚姻制度确立的意义论文网

1.使无效婚姻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明确

新的《婚姻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打击违法婚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对于此前两部《婚姻法》而言,只是笼统的做了一些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出无效婚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难免会遇到相应的困难,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正好填补了该立法空白 ,积极保护合法婚姻,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立法的形式减少违法婚姻,有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走向完善。

2.给守法者和执法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守法者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者要做到依法执行,这二者的前提就是有明确的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此前两版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着实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执法者难以依法执行,对于案件的判定不知该如何区分婚姻无效或离婚,守法者本身也会产生错误的意识,不知道有违法婚姻这种情形的存在,导致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风俗习惯的影响力根深蒂固,早婚、近亲结婚、疾病婚、换亲等情况普遍存在,在执法不容易区分的情况下,守法者会认为无论是否违反婚姻法要件,最终结果都是离婚。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使司法机关有了明确的法律准绳,可以确切处理违法婚姻,也使当事人有了明确的请求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

中国向来是一个礼法并重的国家,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在社会大众普遍生活观念中,传统礼仪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的,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所以一些近亲结婚、重婚、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等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的,尤其是一些交通不便思想落后的山野乡村,这些现象在人们眼中倒是常态。这些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老一辈的传统沿袭下来,只要双方同意,周围亲戚朋友认可,就可以同居在一起成为夫妻,往往不把婚姻登记当作必经的程序,甚至可以说是根本没有这个概念,从而导致后续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婚姻问题的司法操作上,在解决婚姻问题时,司法机关往往会稍微偏重于司法解释,忽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由于违法婚姻在实际认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司法机关往往把违法婚姻案件的结果判定为离婚,这就等于默认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可以不被司法机关追究的,这个法律漏洞的存在会被更多的人钻空子,严格遵守婚姻法的意识降低,会有越来越多的婚姻缺少合法要件,导致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定模糊。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以后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相对应的离婚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除了父母子女关系以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违法婚姻被定义为没有婚姻关系的非法同居,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来解除,当事人双方在此情况下并不具备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什么情况,当事人的财产权、抚养权、继承权等无法受到保护,这切实损害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遏止违法婚姻,从我国国情看,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qin)